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贸易进口付汇分类管理(试行)办
法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发布日期】2001.10.12 【实施日期】2001.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贸易进口付汇分类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口付汇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进口单位付汇核销自我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登记)有贸易进口经营权且注册地在上海市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进口单位”)持名录卡办理的各类结算方式下的进口付汇。(注册地在各种特殊经济区域的除外)。 1 / 2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贸易进口付汇监测指标的设定、进口单位贸易真实性可信度的公布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外汇指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外汇局公布的贸易进口付汇监测指标和进口单位贸易真实性可信度指标以及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单位的售付汇手续。
第五条 进口单位应根据其贸易真实性可信度指标选择相应的贸易结算方式。进口单位贸易真实性可信度指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到货报审率和企业信誉度的综合量化评定指标。
第二章 进口付汇核销监测指标
第六条 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到货报审率指进口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非货到付款项下应到货报审且己办妥报审金额占同期应报审进口付汇金额的比率。进口付汇到货报审率=一定时期内应到货报审且己办妥报审金额/同期应到货报审的进口付汇额×100%(货到付款项下的除外)。
一定时期内应到货报审且已办妥报审金额,指预计到货日期在本考核期(指截止 考核之日的当年度月份加上前两个自然年度,下同 )内已报审的到货核销金额,不含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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