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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缘状态应该是下列三者之一:

a)保留其由轧制、锯解、机械加工或机械烧割所得的状态(见4.3.3); b)在人工烧割(见4.3.3)后打磨光顺;

c)对厚度不大于12毫米的加劲肋和节点板,在剪切后打磨光顺。 4.3.2端头

端头状态应该是下列三者之一:

a)保留其由锯解、机械加工或机械烧割所得的状态(见4.3.3); b)在人工烧割(见4.3.3)后打磨光顺;

c)对厚度不大于12毫米的加劲肋,剪切后打磨光顺。

若对加劲肋端头要求同邻件密贴,必要时应将它打磨到使承压面积在其60%范围内的最大隙缝小于0.25毫米。

4.3.3烧割和剪切

按4.3.1和4.3.2采用烧割和剪切者,至少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切割边缘的硬度不超过BSENISO6507内所定的350HV30; (b)切割边缘不承受作用力;

(c)切割边缘在随后的焊接过程中全部熔入焊缝;

(d)对于切割边缘进行打磨或机械加工,去掉2毫米深;或者,虽不到2毫米,但能证明边缘的硬度已不超过BSENISO6507所定的350HV30。

(e)采用工程师所允许的适当热处理,使边缘硬度降低,并且用渗色法或磁性探测法证明边缘没有裂纹。

(f)若基材是43级钢、厚度不大于40毫米、且边缘是机械烧割的。

若工程师有规定,对于在a)至f)所列举的烧割边缘,应将所有看得见的烧割痕迹打磨洁净。 4.3.4对接头的机械加工

当规定对接头端面要机械加工时,杆件应在制成后进行铣头(磨头)。 4.3.5倒棱

钢板和型钢在其进行防锈处理之前,棱角应该打磨或锉钝。 4.3.6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接触面

除工程师另有指示外,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所有接触面均应符合BS4604的规定。对接触面规定有特殊处理的要求时,经过处理的表面在其进入连接前应予妥善保护。

4.4螺栓、螺母和垫圈

除工程师另有规定或同意者外,应按4.4.1至4.4.6办理。 4.4.1结构钢螺栓和螺母

结构钢螺栓和螺母应满足表2的相关要求。 4.4.2紧配合(closetolerance)螺栓

紧配合螺栓应遵照BSEN24014规定,螺母应遵照BSEN24032规定。 4.4.3精制螺栓

精制螺栓带螺纹部分的直径,至少应小于螺杆身直径2毫米。所规定的螺栓直径应是螺杆身的额定直径。

旋削螺杆身的直径在BSEN24014规定的螺栓直径允许偏差之内。螺杆身的长度应使其能与所连接的部件完全相压。

4.4.4高强度摩擦型螺栓、螺母和垫圈

除非工程师另有规定,摩擦型高强度螺栓应按表3所列的标准和要求使用(但4.2.4.1的规定应予除外)。

表3:对高强度摩擦型螺栓的要求 高强度摩擦型螺栓 常用等级 更强级,直杆 4.4.5垫圈

在必要时,应使用钢垫圈,以防止螺母咬住螺杆(无螺纹部分)。当螺杆的承压面积需全部利用时,螺栓的螺纹部分不应伸入被连接部件的厚度范围内。

对于精制螺栓,其螺母之下的钢垫圈应具有良好的承压面。其垫圈孔眼的直径应大于螺杆直径1.5毫米,其厚度不应小于6毫米。对于有斜度的表面,在所有螺头和螺母下均应使用斜度合适的斜面垫圈。

4.5铆钉孔和螺栓孔

4.5.1铆钉孔、埋头螺栓孔和粗制螺栓孔(不包括紧配合螺栓和精制螺栓)。

孔眼直径应比冷铆钉或螺栓的额定直径大2毫米。所有孔眼应该钻制,或先钻后扩,也可先冲后扩;但桥面板和槽状构造(troughing)在厚度不超过12毫米处,还有其他经工程师所同意处,也可冲孔,并一次冲足。

若杆件是由几块板或型钢组成,一般应当用大钳或临时螺栓将它们牢固地夹住,再将穿过其全厚的孔一次钻成。或者,对于批量生产,其(钢板和型钢上的)孔眼也可借助夹具或样板钻制。所有毛刺,都应清除。

4.5.2紧配合螺栓和精制螺栓孔

其孔眼直径应等于螺栓的额定直径,允许偏差为+0.15毫米和-0毫米。

最好是将紧配合螺栓和精制螺栓连接的部件用临时螺栓或大钳牢固地夹住,再穿边其全厚钻

所符合标准 BS4395:第1部分 BS4395:第2部分 对其使用的规定 BS4604:第1部分 BS4604:第2部分 孔;为保证孔眼精度在规定限值内,必要时仍需扩孔。对于不是按全厚一次钻成的孔,应先钻小孔,并在组装后扩孔。如果这个要求也做不到,则单个部件应该用钻孔样板(具有硬钢钻孔套者)分别钻孔,并于必要时进行扩孔。所有毛刺,都应清除。

4.5.3摩擦型高强度螺栓的孔

除工程师另有规定外,摩擦型高强度螺栓的孔眼应符合BS4604的规定。 4.6铆钉和打铆

铆钉的尺寸应符合BS4620的规定。如若可能,铆钉应该用压力卡铆机进行铆接。在墩粗完成后,在铆钉上的压力应继续保持一个短时间。每枚铆钉均应有足够的长度,以形成符合标准的钉头;在插入钉孔时,铆钉由头至尾应保持炽热(红色)状态,并应趁热加压,将孔尽量填满。

铆钉在加热后,插入钉孔前,应将它在硬物上撞几下,以打掉其氧化皮。

埋头铆钉的钉头应该填满所研制的册槽。除工程师另有规定外,钉头应符合BS4620有关(圆的或平均)埋头铆钉尺寸的规定。当设计要求其处有平整表面时,一切突出于面外的金属均应铲去或磨去。

打铆开始之前,钢板和型钢部件均应以螺栓将它们正确地固定,并使它们紧密接触。冲钉仅是用于将工件位置拨正,不得对冲钉过分冲打。致使孔眼变形。直径大于钉孔额定尺寸的冲钉,应该禁止使用。

4.7焊接

4.7.1结构钢的焊接

除工程师另有规定外,电弧焊接应符合BS5135的规定。采用不同于BS5135规定的焊接方法时,需得到工程师同意。

工厂和工地焊接的通用焊接工艺细则,包括熔接面的焊前加工,应该遵照BS5135的规定,在焊接工作开始前,以书面方式,提请工程师批准。不经工程师另予批准,不得偏离已批准的焊接工艺细则,也不得偏离已批准的施工制造详图。

在工程师规定的区域之内,任何临时性零件的附连方法,均应取得工程师的同意。由临时附连物造成的缺陷,其消除应达到工程师满意的水平。对于需要进行的修补性焊接,其修补方法应按照BS5135的规定进行。

在外露的焊缝表面上,不应遗留焊渣。焊接的飞溅应除净,受其影响的表面应打磨洁净。 对于工程师指定要打磨平齐的对接焊缝,其基材因打磨所造成的损失不应大于为矫正表面疵点所规定的允许量。

为了使对接焊缝的端部有完满的焊缝厚度,应采用“引弧”和“送弧”小板。引弧和送弧小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于所有对接焊,在其起点应该分别设置一对“引弧”和“送弧”小板,其厚度和形状应

该和那里的基材一样,它们应在焊接之前附连于对接焊的起迄处,附连的办法最好是用大钳;

b)对接焊缝应该以其全截面延伸到引经和送弧小板内至少各25毫米;

c)用烧割法割除引弧和送弧小板时,烧割线应离开基材至少3毫米;残留的部分应该以打磨法,或工程师所同意的其他方法除尽。

4.7.2钢铸件的焊接

除工程师另有规定外,对铸钢进行熔焊应遵守BS4570的规定。

所推荐的焊接工艺细则应写成文件,并应遵照BS4570的规定,在焊接工作开始之前送请工程师批准。未经工程师另予批准,不得偏离已批准的焊接工艺细则,也不得偏离在已批准的施工详图上所列的细节。

4.7.3焊接、烧割和剪切工艺细则的演试

若工程师有要求,则在开工之前应焊接、烧割和剪切工艺细则进行演试。演试所用材料应代表工件所实际使用的。材料的取样应该得到工程师同意。

焊接、烧割和剪切工艺的演示,应该使工程师看到所将在制造工作中采用的工艺能使他满意,而以下的内容是被包括在其中:

a)视情况而分别符合BS5135、BSEN288-1,-2和-3和BS4570规定的焊接工艺; b)符合4.3.3规定的烧割和剪切工艺。

如果工件在投产之前是涂有工厂保护涂料(Primer)的,则在演试之前,之前试件也应施以该项涂料。

4.7.4钉柱型传剪器:焊接和工艺演试

钉柱型传剪器的焊接应按照制造者的规定进行,必要时应包括预热工序。当气温低于0℃或钢的表面潮湿时,不应进行焊接。对于要焊接的钢材表面和传剪器,应将残渣、铁锈、金属喷镀、油污、油脂、油漆或其它影响焊接质量的物质清除干净。

其焊缝不应有肉眼可辨的裂纹,以及不熔透现象。焊缝的承载力至少应同传剪额定承载力一样。

若工程师有要求时,应该在开工之前进行这一工艺的演试。演试所用钢材和传剪器应能代表工地所实际使用的。这两者的取样应该得到工程师的同意。

如传剪器应该焊接在涂有工厂保护涂料的工件上,则演试之前应在试件上涂上这种涂料。 4.7.5拒收焊缝间断的修复

接头的整个修复长度应按原始焊缝的无损检测方法和验收标准进行检测。 4.8受弯和受压成形

钢材可以用冷加工和热加工。弯曲或压制成所需形状,但须以不使钢的性能逾越所规定的各种限值为条件。对于冷弯,弯曲的内半径不应小于钢材厚度的2倍。对于热弯,其升温和降温速率、

所达高温及高温逗留时间,均应与所使用的钢级相适应,不得提高冷却速率。

4.9调直和整平

不允许用锤敲打。加热时,或则不应使钢材温度超过650℃,或则升温和降温速率、所达高温逗留时间同所加工的钢级适应,并应得到工程师的同意;未经工程师同意,不得提高冷却速率。

4.10锻造

所使用的锻造方法不得有损于基材的强度。 4.11拉条

拉条使用镦头及凸出螺丝扣、或用锻制孔眼者,应采用模压形成。或工程师所批准的其它方法。经工程师同意具有烧割孔眼、或锻造孔眼、或经机械加工的短件可以用电弧焊或电阻焊连接于拉条端头。所用的热加工,不得有损于基材强度。

4.12直杆冲钉

冲钉的杆身应该用冷拔或机械加工,使具有所需要的直径,其直段的长度应比其所通过的板束厚度至少水出一个直径。冲钉杆身直段的直径,允许偏差为-0.05毫米到-0.20毫米。冲钉的两端,在其长度等于直段直径1.5倍范围内,直径逐渐缩小到直段直径的0.5。

4.13钢销和销孔

钢销在全长之内应该均匀顺直。表面应光滑无疵。长度应该足够,以保证能在的连接部件全厚范围内以接触面传压;当端部有螺纹时,端部直径应较小,必要时应配有保护此项螺纹的辅助螺母。

销孔应钻制光滑、顺直、位置准确,并应垂直于杆件轴线。除得到工程师同意之外,必须在杆件业已铆合、栓合、或焊好之后,才能进行钻孔。

钢销直径小于及等于250毫米时,其允许偏差应在-0.25毫米至-0.40毫米之间,销孔直径的允许偏差应在0毫米对+0.15毫米之内。

钢销直径大于250毫米时,钢销与销孔的间隙应不小于0.40毫米,不大于0.75毫米。 4.14上拱度

除工程师另有规定外,可采用在梁段连接处变坡的办法,使直的梁段形成(结构的)上拱度。 4.15安装标记

每部件均应给予安装标记;标记应易于识别耐久,且须对基材无害。应该将所用标记绘制成图,报送工程师备案。对于使用紧配合和精制螺栓作连接的构件,其曾在工厂进行试拼装者,当以标记将对中线划清楚,以保证其最终能在同样相对位置安装。若工程师不许使用钢印标记,应该遵照办理。

4.16对表面缺陷和边缘夹层的矫正

对于在制造或喷砂(喷丸)过程中发现的表面缺陷,应按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表面缺陷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