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适用时);
c)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地址不同);
d)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唯一性标识(如系列号)和每一页上的标识,以确保能够识别该页是属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一部分,以及表明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结束的清晰标识;
e)客户的名称和联系信息; f)所用检验检测方法的识别;
g)检验检测样品的描述、状态和标识;
h)检验检测的日期。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重大影响时,注明样品的接收日期或抽样日期;
i)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j)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签发人的姓名、签字或等效的标识和签发日期的姓名、签字或等效的标识和签发日期;
k)检验检测结果的测量单位(适用时);
l)检验检测机构不负责抽样(如样品是由客户提供)时,应在报告或证书中声明结果仅适用于客户提供的样品;
m)检验检测结果来自于外部提供者时的清晰标注;
n)检验检测机构应做出未经本机构批准,不得复制(全文复制除外)报告或证书的声明。
4.5.21 结果说明
当需对检验检测结果进行说明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对检验检测方法的偏离、增加或删减,以及特定检验检测条件的信息,如环境条件;
b)适用时,给出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规范的声明;
c)当测量不确定度与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客户有要求,或当测量不确定度影响到对规范限度的符合性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还需要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信息;
d)适用且需要时,提出意见和解释;
e)特定检验检测方法或客户所要求的附加信息。报告或证书涉及使用客户提供的数据时,应有明确的标识。当客户提供的信息可能影响结果的有效性时,报
告或证书中应有免责声明。
4.5.22 抽样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抽样时,应有完整、充分的信息支撑其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4.5.23 意见和解释
当需要对报告或证书做出意见和解释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将意见和解释的依据形成文件。意见和解释应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中清晰标注。
4.5.24 分包结果
当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包含了由分包方所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时,这些结果应予清晰标明。
4.5.25 结果传送和格式
当用电话、传真或其他电子或电磁方式传送检验检测结果时,应满足本标准对数据控制的要求。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的格式应设计为适用于所进行的各种检验检测类型,并尽量减小产生误解或误用的可能性。
4.5.26 修改
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签发后,若有更正或增补应予以记录。修订的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应标明所代替的报告或证书,并注以唯一性标识。
4.5.27 记录和保存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证书的保存期限通常不少于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