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总结 下载本文

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和食品经营规模,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批发经营者、零售经营者、批零兼营经营者,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按经营规模,分为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单位食堂,包括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其他食堂。餐饮服务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的类别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利用自动售货设备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4.其他类食品销售(按品种填写),5.热食类食品制售,6.冷食类食品制售,7.生食类食品制售,8.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9.自制饮品制售(不含生鲜乳饮品、不含自酿白酒),10.其他类食品制售(按品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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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六条 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经营面积。经营多个项目的,应一并申请。

经营项目以第1项至第4项为主的,其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以第5项至第10项为主的,其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或单位食堂。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就当按照分类管理、风险控制的原则,根据申请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和规模大小进行分类审查。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八条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申请变更、延续许可时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设备设施等经营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以及申请注销许可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第九条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须全部合格;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目。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各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评定表和评定标准见附件。

第二章 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十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无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情形,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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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特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应当设立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以兼职。

第十一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还应当建立自动售货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制度。

大型、特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还应当制定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含外设仓库)。

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畜禽屠宰场、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十四条 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建筑结构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

第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经营品种和规模,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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