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节能科技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下载本文

第五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一、车辆停放占地费用:根据广州市番禺区有关车辆收费的规定执行。 二、 其它特约有偿服务费按《用户手册》中的相关收费标准收取。 第六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电信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用),收费办法与标准执行政府相关规定。

在供水、供电企业未对园区实行抄表到户前,甲方可根据政府规定的水电费单价并适当考虑水、电损耗合理制定园区水电费价格。 第七条、 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保险

乙方的自身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不承担乙方人身及财产的保险、保管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由第三方造成的除外),乙方有权要

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并

退还利息。

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

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 千分之一 (物业管理服务费)、千分之二(水电费)的标准交纳滞纳金。

第十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协议内容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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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规定的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三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乙方可向业主、物业公司协商解决或向 番禺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广州市番禺区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 持有情况:甲乙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备案一 份。

第十五条、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将协议样本送 广州市番禺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 理局 备案。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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