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警察学院学生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第七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的目的在于鼓励先进、激发学生的荣誉感,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所受各种奖励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 奖励种类 (一)个人奖励 1、中队通报表扬。
2、大队通报表扬。 3、全院通报表扬。 4、嘉奖。
5、院级荣誉称号(人民奖学金、三好学生、各类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
6、立功和上级授予荣誉称号。 (二)集体奖励 1、中队通报表扬。 2、大队通报表扬。 3、全院通报表扬。
4、授予院级先进集体称号(星级中队、先进团支部、文明教室、文明寝室等)或上级授予荣誉称号。
5、集体嘉奖。 6、集体记功。
第二章 奖励方式及权限
第五条 奖励方式和奖励权限
(一)奖励方式:奖励工作采取定期与不定期两种方式进行。每学期定期奖励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其他奖励及奖励等级视事迹情况适时申报审批。
(二)审批权限: 1、通报表扬按等级由学生中队、大队、学生处审批;由建议单位提出的统一报学生处审批,大队以上通过表扬需规范制文、存档备查。
2、院级荣誉称号由中队提名,学生大队复核,学生处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3、院级嘉奖由系(部)及有关部门提出,学生处复核后报院领导审批。
4、对符合记功、授予院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由有关部门提出,学生处复核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予以奖励。
(一)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犯罪中做出显著成绩或在抢险救灾和与治安灾
害斗争中不畏艰险,英勇保护公有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显著成绩者。
(二)在设区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文章、学术论文或其它作品者。 (三)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工作成绩显著者。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成绩显著、表现突出者。 (五)劳动评比中,成绩突出者。
(六)助人为乐,为同学和群众排忧解难受到好评,事迹突出者。 (七)警务化管理执行等级为特优的。 (八)其他应予奖励的事由。 第七条 比赛和过级类的表彰
(一)专科学生在英语过级考试通过四级以上、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二级以上;本科生在英语过级考试通过六级以上、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三级以上者,可获校级嘉奖。(以上均含本数)
(二)学生参加设区市以上各类竞赛成绩优异者,可酌情予以院级或院级以上表彰。 第八条 院级荣誉称号的评定
(一)人民奖学金 (二)三好学生
(三)各类标兵(队列标兵、学习标兵、内务标兵、体育标兵等) 1、评定时间:每学期一次 2、评选条件:
⑴在参评的队列、学习、内务或体育方面有突出特长,成绩显著。
⑵警务化管理执行等级为优秀以上,没有不良操行记录。 3、该评选由学生处视情况确定评定的内容和名额。 (四)优秀学生干部
1、评定时间:每学期一次 2、评定条件:
⑴工作表现突出,效果显著。 ⑵学习成绩在中队排名1/2前。
⑶警务化管理执行等级为优秀以上。 ⑷未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罚。
(五) 符合共青团奖励条件者,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人民奖学金
第九条:人民奖学金评定条件
(一)坚持四项原则,遵纪守法。认真履行警务化管理的规定。
(二)刻苦学习、勤于钻研,学习成绩优良,热爱劳动;积极参加有益于培养全面素质的各种活动。
(三)凡在该学期受到处分、考试(考查)成绩有不及格、未达到国家体育锻炼良好标准、英语、计算机考级在规定的学期内未通过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本学期人民奖学金
评定。
第十条:人民奖学金等级、名额及发放标准
(一)人民奖学金的等级分为三等,获奖人数占中队学生总数的20%。 1、甲等奖学金,占获奖人数的1/6。 2、乙等奖学金,占获奖人数的2/6。 3、丙等奖学金,占获奖人数的3/6。
(二)各等级奖学金发放标准由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组织实施
(一)人民奖学金于新学期开学后二周内,由指导员组织中队评选,按照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结果排序,得出人民奖学金获奖学金名单。系(部)初审,学生处审核报院领导审批。
(二)系(部)或学院召开学生工作总结表彰大会,荣获人民奖学金的学生由院领导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三)若中队第一名平均成绩未超过70分的,取消该中队奖学金评定资格。 (四)奖学金评定要坚持标准、宁缺勿滥,个人平均分65分以下的不论排名不得参与任何等级奖学金的评定。
(五)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予以纪律处分。
第四章 三好学生
为了调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我院学生中实行三好学生评定制度,具体评定办法如下:
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评定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认真履行警务化管理的规定。
(二)刻苦学习、勤于钻研,学习成绩优良,热爱劳动;积极参加有益于培养全面素质的各种活动。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本学期三好学生评定:
1、在该学期受到处分者;2、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者;3、未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以上者;4、英语、计算机考级在规定的学期内不能通过者。 5、警务化管理执行等级为合格以下等次的(含合格)。
第十三条 三好学生为综合奖励,按照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结果排序,按此总分进行排名,得出获三好学生名单。 第十四条 获评人数占中队学生总数的10%,对获评者予以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
(一)三好学生于新学期开学后二周内,由指导员组织中队评选,系(部)初审,学生处审核报院领导审批。
(二)系(部)召开学生工作总结表彰大会,荣获三好学生的学生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