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下载本文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城镇密集地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

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规划区具体范围,由组织编制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划定。规划区具体范围超出有关人民政府所辖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城市和镇、乡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

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和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制定规划的其他村庄,应当制定村庄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规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在城乡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自城乡规划批准之日起20日内,通过本级人民政府的公报和指定的网站予以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技术标准和规定,规范和指导全省城乡规划工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符合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查勘和专家论证。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镇和乡人民政府依法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分别由本级人民

政府组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城镇密集地区城镇体系规划,由城镇密集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长沙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编制,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组织编制机关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乡规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第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

(一)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