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区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一)各部门关于经费的请示一律以规范公文格式报送区政府办公室,不得多头报送,统一按公文请示报告程序办理。经费类请示应事由真实、依据充分,不得以便函或个人名义报告有关专项经费申请事宜,请示应附相关文件依据,同时抄送区财政部门。

(二)区财政部门初审。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报批条件及标准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三)常务副区长、区长审批。

(四)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开具支出追加指标给预算单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能够直接支付的应实行直接支付,并做好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

第二十三条区级部门的预算调整由区财政部门根据收入和财力变化情况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对区本级预算安排时未预见,省、市财政或其他主管部门增加的补助资金应纳入预算调整范围,经区政府批准后减少或抵顶本级支出。预算执行中非税收入超收部分,按超收额30%优先安排用于执收部门事业经费。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区级各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编制的监督。预算编制过程中,区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向区人大财经委报告预算编制有关情况。区财政部门对区级各部门预算编制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门对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区级部门预算的执行,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虚报冒领或截留挪用预算资金的,由区财政部门上报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及其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凡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