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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与税法中收入的差异分析
作者:吴瑛
来源:《时代金融》2013年第06期
【摘要】从根本上来说,会计准则与税法都是用来规范经济活动的,但就目前来看,两者对经济活动的规范中存在着一些差异,特别是在收入方面,这些差异尤其明显,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性主要反映在收入确认的原则、确认的条件、确认的范围和确认的时间等几个方面。 【关键词】会计准则 税法 差异 收入 一、收入确认原则存在的差异
从会计准则的角度来看,由于收入是为了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因此,收入确认原则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原则,注重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从税法的角度来看,比较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即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定的价值,这主要是由于税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从属性来看,税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因此,税法中对相关收入的确认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虽然二者在收入确认原则方面都注重权责发生制,但在具体的应用中,又存在很大的不同,比如在增值税税务处理中,税法要求企业在进项税金抵扣的时候,必须先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方可抵扣,并不是发生当时就可抵扣。同时,尽管会计准则和税法都应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但会计准则所要求的这一原则强调的是发生经济业务的实质内容,而不是外在的法律形式。比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从法律的形式来看,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并不归承租方所有,但从实质内容来看,企业拥有了全部的使用权,完全控制了改项资产,因此与自有固定资产没有本质性的区别。而税法在收入确认原则上的 更注重法律层面的认识,主要是看企业的经济活动实质是否属于故意的避税行为。 二、收入确认条件的差异
在收入的确认条件方面,会计准则与税法也存在比较大的差异,会计准则收入确认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点是商品的所有权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发生转移,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前提条件;第二点是企业对商品的实际控制权已不存在,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必要条件;第三点是企业的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重要条件;第四点是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基础条件;第五点是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是会计准则中确定收入的关键条件。而税法收入确认条件主要依据以下几点。第一点是企业的销售合同已经签订,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这是税法确定收入的基础条件;第二点是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有效控制的权利,这是税法确定收入的重要条件;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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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点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这是税法确定收入的根本条件;第四点是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这是税法确定收入的前提条件。 三、收入确认范围存在的差异
会计准则收入确认范围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从这个范围来看,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其他方面取得的收入都属于企业的收入确认范围。而从税法来看,收入确认范围要明显大于会计准则的确认范围,比如会计准则上不做收入的价外费用及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都在税法的收入确认范围之内。 四、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
在收入确认时间上,会计准则与税法律的差异比较大,这些差异主要反映在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企业销售中分期收款的情况,会计准则规定在分期收款情况下,企业确定收入按照发出货物时的现值进行确认,而税法中则规定,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收款期按全部应收回货款进行收入的确认。
第二种是委托代销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准则规定要按照收到的代销清单进行收入的确认,虽然在这点上税法与会计准则基本相同,但增值税规定不得超过180天的期限。 第三种是售后回购的确认时间,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售后回购中,收到的款项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而税法则规定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第四种是对于劳务收入的确认时间,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劳务的结果如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同时预期的劳务成本能够得到补偿,按照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如果预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应当将已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而税法则规定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
总之,在企业收入的确认上,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的差异比较明显,因此,对于企业的财务人员来说,一定要对这些差异有所认识和掌握,这样在有关业务的处理上,才能避免冲突,同时才能在实际的应用上作好收入在两者之间的协调,避免矛盾问题的出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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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雪贞.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对销售收入规定的差异分析[J].时代金融,2010(09). [2] 曲虹.试论会计准则与税法关于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差异[J].现代经济信息,2009(10). 作者简介:吴瑛(1966-),女,河北省黄骅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核工业地质勘查院,会计师,研究方向:经济。 (责任编辑:唐荣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