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 下载本文

庐江县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

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根据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农村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认定原则

第一条 县镇联动,以县为主。县政府是解决农村老兽医老有所养问题的责任主体。认定工作以县为主体,镇(园区)为基础,明确职责,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确保认定工作平稳顺利。 第二条 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稳妥。认定政策、操作过程、信息采集及资料审核等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真实全面,各镇要细化认定方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条 物证为主、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以物证为认定的第一依据,在物证不全或难以认定的情况下,组织上通过调查取证,并参考证言证词,作出认定结论。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等,如:人事档案、业务档案、招录文件、

花名册、工资发放表、登记表、荣誉证书、聘书等其他可以证明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调查是指各级农村老兽医认定工作机构组织进行的调查与取证。人证是指为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提供的证言证词。人证对象为:农村老兽医工作期间的时任领导、职工或其他知情人员(应不少于3人,并具有公职身份)。

第二章身份认定

第四条 享受工龄补助的农村老兽医,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为庐江县户籍。

(二)1996年12月6日以前,曾经在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农牧部门批准设立的公益性的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系指县、乡镇畜牧兽医站、家畜检疫站、品种改良站等机构)并由乡镇及以上机构聘用的,在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岗位上直接从事兽医工作满1年的。

(三)达到60周岁。到2013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工龄补助;到2013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

(四)达到领取年龄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农村老兽医,不享受工龄补助。

第三章工龄认定

第六条 工龄系指农村老兽医曾经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系指乡镇畜牧兽医站、家畜检疫站、品种改良站等机构)工作的实际年限。

第七条 符合身份认定条件的农村老兽医,工作满1年计算为1个工龄(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此方法计算,不满1年的部分计算为1个工龄。

第四章认定机构

第八条 县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农业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农业(畜牧兽医)、财政、人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畜牧兽医)部门。

第九条 镇(园区)成立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初审核实。认定工作小组由镇(园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部门和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