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下载本文

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土木建筑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与组织,调动全省广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土木建筑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 结合我省土木建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是由湖北省土木建筑学会设立并承办,面向全省土木建筑领域的科学技术奖项。

第三条 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促进行业发展的方针,其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为加强对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的管理,设立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组(以下简称专业评审组)。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推荐项目的预审、评审委员的聘任、评审会的组织及颁奖等工作。奖励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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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在湖北省土木建筑学会秘书处。

第五条 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实行单位推荐、专业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委员会审定和公示授奖制度。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由湖北省土木建筑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组成,总人数9-13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长1人。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组建评审委员会;

2、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3、对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4、为完善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5、研究和解决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由高校、科研单位、企事业等机构的业内知名专家和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15-21人,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奖励委员会聘请,每届按不少于20%的比例轮换,从湖北省工程建设专家库中随机选定。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负责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2、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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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4、对完善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根据候选项目类型,按相近类别、专业分别设立。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初评工作。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组员若干。组员每届由奖励委员会从湖北省工程建设专家库中随机选定。

第十一条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推荐项目的初评;

2、按评审标准和办法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获奖项目; 3、对初评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4、为完善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 奖项设置、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十二条 湖北省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奖,授予以下四类成果的个人或集体:

1、属于国内首创,本行业先进和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2、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有创新性技术改进,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3、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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