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说明及计算规则 下载本文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说明及计算规则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总说明

一、《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修订<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03版)>的通知》(建建发[2009]165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有关规定,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和《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浙江省建筑工程节能预算定额》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

二、本定额是指导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投标报价的编制以及工程合同价的约定、竣工结算办理、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鉴定等的依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执行本定额。

三、本定额适用于本省区域内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不适用于修建和其他专业工程,也不适用于国防、科研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及实行产品出厂价格的各类建筑构配件。

四、本定额是按现行的建筑工程及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正常的施工条件编制的,是本省境内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项工程量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反映本省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定额的工作内容扼要地说明了主要工序,次要工序虽未一一列出,定额均已考虑。 六、本定额未包括的项目,可按本省其他相应工程计价定额计算,如任缺项的,应编制地区性补充定额,并按规定履行申报手续。

七、有关定额人工的说明和规定。

1. 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为基础,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的,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的直接用工、其他用工(材料超运距、工种搭接、安全和质量检查以及临时停水、停电等)及人工幅度差。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2. 本定额日工资单价按三类划分:

(1)土石方工程按一类日工资单价40元计算;

(2)木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楼地面工程,墙柱面工程,天棚工程,门窗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按三类日工资单价50元计算;保温隔热、耐酸防腐工程及其他工程中根据子目性质不同分别按二类日工资单价43元和三类日工资单价5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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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余工程均按二类日工资单价43元计算。 八、有关建筑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说明和规定。

1. 本定额中的材料是按合格品考虑的。材料名称、规格及取定价格详见附录四。

2. 本定额材料、成品、半成品取定价格包括市场供应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保管费。 3. 材料、成品及半成品的定额消耗量均包括场内运输损耗和施工操作损耗,损耗率详见附录三。

4. 材料、成品及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地点的场内水平运输已包括在相应定额内,垂直运输另按第十七章垂直运输工程计算。

5. 本定额中的冷拔钢丝、高强钢丝、钢丝束、钢绞线均按成品价格考虑。

6. 本定额中除了特殊说明外,大理石和花岗岩均按工程成品板考虑,定额消耗量中仅包括了场内运输、施工及零星切割的损耗。

7. 本定额中配合比原材料用量应按配合比相应定额分析计算,其中并列有两种水泥强度标准的配合比定额,设计无特殊要求时,均按较低强度标准的水泥配合比计算。

8.本定额中各类砌体所使用的砂浆均未普通现拌砂浆,若实际使用预拌(干混或湿拌)砂浆,按以下方法调整定额:

(1)使用干混砂浆的,除将现拌砂浆单价换算为干混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2工日,灰浆搅拌机台班数量乘以系数0.6;

(2)使用湿拌砂浆的,除将现拌砂浆单价换算为湿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45工日,并扣除灰浆搅拌机台班数量。

9. 凡定额未列商品混凝土的子目采用商品混凝土浇捣时,按现拌混凝土定额执行,应扣除相应定额中的搅拌机台班数量,同时振捣器台班数量乘以系数0.8;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混凝土含量扣除人工:泵送时0.65工日、非泵送时0.52工日。

混凝土构件浇捣、制作定额未包括添加剂,发生时,按设计要求另行计算。 10. 定额中的黄砂, (1)用于垫层的为毛砂;

(2)用于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的为净砂,其过筛人工及筛耗已包括在材料价格内,用于混凝土中的碎石,材料价格内考虑了一定比例的冲洗费用和损耗。

11. 本定额中淋化每立方米石灰膏,按统货生石灰750kg考虑编制。 12. 本定额木种分类规定如下:

一类、二类:红松、水桐木、樟子松、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三类、四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榉木、橡木、核桃木、樱桃木。

13. 本定额周转材料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耗量及相关费用。

14. 现浇混凝土工程的承重支模架、钢结构或空间网架结构安装使用的满堂承重架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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