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细则
7.6. 磨煤机正常停运时必须保证磨煤机磨空,煤粉管道吹扫干净后才可停运磨煤机。 7.7. 机组大、小修及磨煤机停运时间大于7天时必须保证原煤仓烧空。
7.8. 磨煤机运行时必须保证石子煤排出阀畅通,石子煤量(含煤量多)异常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必要时停磨检查。
7.9. 磨煤机蒸汽灭系统必须保证能正常使用并处于备用状态,制粉设备附近应有完整的消防设施和专用的灭火器材。
7.10. 制粉系统动火严格按照二级动火要求执行。同时应对现场的积粉情况进行检查、清扫(或水冲洗)。经确认粉尘浓度达到动火要求后才可进行动火工作。
7.11. 加强磨煤机冷、热风隔离门的维护,减少磨煤机冷、热风隔离门漏风。 7.12. 给煤机检修时,禁止将给煤机中的剩煤倒入磨煤机中。 7.13. 防止磨煤机出口煤粉堆积,定期对磨煤机出口进行清扫。
7.14. 加强给煤机皮带、清扫链的维护。减少给煤机卡涩而引起磨煤机断煤。 7.15. 定期检查给煤机断煤信号,确保此信号动作正常
7.16. 磨煤机运行中进口一次风量因大于最小风量,并保证一定的风煤比例,避免煤粉沉积。防止磨煤机及出口煤粉管道堵粉。
7.17. 保证制粉系统断煤信号动作正常。磨煤机停运后其出口煤粉管道能自动吹扫。
8. 防止煤尘爆炸事故的措施
为了防止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火力发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DL435-91)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8.1. 加强燃用煤种的煤质分析和配煤管理,燃用易自燃的煤种应及早通知运行人员,以便加强监视和巡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8.2. 当堆取自燃煤时,堆取结束系统空载运行10分钟。
8.3. 及时消除输煤系统的粉尘泄漏点,降低煤尘浓度。大量放粉或清理煤粉时,应杜绝明火,防止煤尘爆炸。
8.4. 除尘系统必须正确投入运行。对除尘实施定检,除尘器系统的缺陷及时消除,保证设备高效运行。 8.5. 程控系统辅助设备监控画面、模拟屏正确反映除尘器投用状况,有缺陷及时消除。 8.6. 定时排除更换冲激式除尘器污水,确保排污阀不堵塞。
8.7. 水喷淋摆杆转动装置定期润滑,经常性检查水喷淋装置摆杆磨损情况并及时更换,检查管道无泄漏、阀门动作良好。检查现场水喷雾喷头无堵塞、出水成雾状。视煤种干湿程度及时投用水喷淋,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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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尘浓度,防止煤尘飞扬。
8.8. 各转运站落煤筒、导料槽漏煤、撒煤情况及时处理。 8.9. 装复皮带机系统堵煤保护信号装置。 8.10. 各落煤筒锁气器动作良好,减少粉尘飞扬。
8.11. 认真对生产设备进行巡检,及时调整跑偏现象,发现撒煤、堵煤及时上报各类缺陷。 8.12. 拉紧装置配重块上及上滚筒的积煤定期清理以防时间过长而自燃。 8.13. 根据存储时间、煤种合理安排堆取存放。对存煤及时进行压实处理。
8.14. 煤场区域有自燃现象或自燃煤加至原煤仓时,应做好相应防范措施,并做好监护工作。 8.15. 严格按照动火工作管理标准签发工作票,各项安全措施齐全、手续完备。输煤栈桥、转运站动火工作,按动火要求执行。
8.16. 定期进行现场控制箱内部清洁工作。严格电缆的封堵工作。 8.17. 现场电缆架、电气设备线路经常进行清洁工作,防止煤尘积累。
8.18. 输煤系统停运前,皮带上余煤要走空。生产现场撒煤积煤及时清理干净,定期清理拉紧装置室内积煤,积粉。输煤设备机架、本体经常进行擦拭、清洁工作。
8.19. 确保输煤系统火灾报警装置动作正常可靠。定期检查输煤系统消防设施良好,灭火器齐全。消防系统水源应充足、水压符合要求。
9. 防止锅炉汽包满水和缺水事故的措施
为防止锅炉汽包满水、缺水事故的发生,确保各水位的显示正确,消除水位计的盲区,水位安装、改造应严格执行《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有关水位计内容,及其它有关规定,重点要求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9.1. 锅炉水位保护必须全过程投入,锅炉汽包水位保护退出运行时,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 9.2. 锅炉汽包所有水位计损坏,无法监视水位或无法判断确切的水位时,必须紧急停炉。
9.3. 一套水位计因故推出运行时应填写处理故障的工作票,工作票应写明故障原因、处理方案、危险因素预告等注意事项,要求在8小时内恢复,如不能完成,应制定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允许延长工期,但最多不能超过24小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9.4. 汽包水位高、低三取二保护中有一个保护退出运行时,应自动转为二取一保护。当有二个保护退出运行时,应自动转为一取一保护,并作好防止锅炉汽包满水、缺水的措施,同时限期在8小时内恢复,如预期不能恢复,应立即停止锅炉运行。
9.5. 采用锅炉水位变送器后,应充分考虑平衡容器的温度变化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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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锅炉汽包水位测量系统的保温、伴热、防冻措施落实得当,以保证汽包水位测量正常、水位显示正确。
9.7. 对汽包就地水位计的零位进行标定,并画好基准线。根据基准线校对水位计水位,发现偏差大时及时消除。随着锅炉汽包压力升高,就地水位计指示愈低于汽包真实水位,下表为汽包不同压力下就地水位计的正常水位和汽包实际零水位的差值,仅供参考:
就地水位计的正常水位值和汽包实际水位的差值△h
汽包压力(MPa) △h(mm)
9.8. 每天对汽包水位计进行校对,发现各水位计偏差大于30mm时,通知检修处理。当不能保证两种水位计正常运行时,必须停炉处理。
9.9. 按照规定定期对汽包双色水位计进行冲洗。
9.10. 汽包电接点水位计、水位变送器检修时应作好防止汽包水位满水、缺水的措施。 9.11. 发现水位计缺陷,应及时入缺,并通知检修处理。
9.12. 锅炉启动前检查汽包高、低水位保护正常,禁止退出汽包水位保护启动。
9.13. 锅炉启动前进行一次汽包水位实际传动校验。用上水时上水的方法进行高水位保护试验,采用定排放水的方法进行低水位试验,严禁用信号短接的方法进行模拟传动试验,发现异常及时通知处理。 9.14. 一台炉水泵的二个差压保护采用各自独立方式,并必须正常投入,当有一点故障退出运行时,并办理有关手续,退出运行一般不超过8小时,当二点故障超过4小时应立即停运该炉水泵。
9.15. 完善水位计检修工艺,减少双色水位计泄漏,对热态投运水位计时应暖管充分方可投运。以减少水位计泄漏。
9.16. 高压加热器保护装置及旁路系统应正常投入,并按规程进行试验,保证其动作可靠。
9.17. 给水系统中各设备应处于正常备用状态,按规定进行试转或切换,当失去备用是应制定安全措施,作好事故预想。并限期恢复。
9.18. 保证水位电视信号正常。A/B侧装双色水位计水位电视信号可相互切换,当二台双色水位计远传信号故障时必须增加水位计校对次数。
9.19. 高压加热器保护装置及旁路系统应正常投入,并按规程进行试验,保证其动作可靠,当因故需要退出高加保护装置,应制定措施,同时经过总工批准,并限期恢复。
9.20. 水位计、水位平衡容器和变送器与汽包连接的取样管,一般至少有1:100的斜度,汽侧取样管应向上向汽包方向倾斜,水侧取样管应向下向汽包方向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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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4-17.65 -76 17.66-18.39 -102 18.40-19.60 -150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细则
9.21. 汽包水位计水侧取样管孔位置应低于锅炉汽包水位停炉保护动作值,一般应有足够的裕量。 9.22. 运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值班纪律,监盘思想集中,经常分析各运行参数的变化,及时调整,准确判断及处理事故。加强运行人员运行参数分析、操作、事故处理培训。
10. 防止汽轮机超速和轴系断裂事故的措施
为认真贯彻执行《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防止汽轮机超速和轴系断裂事故,特制订本的措施。
10.1. 汽轮发电机组的DEH系统应能在额定参数下维持汽轮机组在额定转速下稳定运行,甩负荷后能将机组转速控制在危急保安器动作转速以下。
10.2. 机组的转速、偏心、差胀、轴向位移、轴承振动等重要仪表均合格,机组防超速、振动、差胀、低油压、逆功率等保护均能可靠动作,投入工作。各参数均在运行规程规定的范围内,油质合格,具备机组投入运行的条件,能确保机组正常运行。严禁发电机非同期并网。 10.3. 各种超速保护试验和注油试验按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10.4. 汽轮发电机组汽门活动试验按规定周期进行。 10.5. 各抽汽逆止门活动试验,按规定的周期正常进行。
10.6. 定期进行危急遮断操纵和传动机构、危急遮断滑阀、注油试验装置的解体检修,确保可靠性动作。 10.7. 定期更换油动机抗燃油滤网。合理安排各高压主汽阀、高压调节阀、中联阀解体大修,防止高压主汽阀、高压调节阀、中联阀卡涩拒动,并保证其严密性。
10.8. 每次大修需对转子的平衡块、风扇叶片及它们的固定螺栓、防松措施进行检查,对转子表面进行探伤检查。
10.9. 定期对汽轮发电机组的各联轴器螺栓进行检查,及时更换有缺陷的螺栓。
10.10. 定期进行各抽汽逆止阀及气缸解体检修,防止汽轮发电机组的各抽汽逆止阀卡涩拒动。 10.11. 加强油质管理,强化油务监督和油质信息反馈工作,定期编制油务管理综合报告。 10.12. 做好油质保洁工作,连续滤油工作。完善抗燃油系统滤油、加油清洁措施实施办法。 10.13. 做好轴封系统设备检修、维护和完善工作,确保轴封溢流调节阀、减温水调节阀等调节装置正常工作。
10.14. 建立和完善技术档案,具体有:
10.14.1. 建立机组试验档案,主要包括机组投产前的安装调试试验、大小修后的调整试验、常规试验、定期试验。
10.14.2. 建立转子检修档案,主要包括:制造厂提供的转子技术资料、历次转子检修的检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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