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

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 直接交易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接交易是指符合试点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电服务。

第三条 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市场化原则,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经信委等部门负责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实施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五条 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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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直接交易试点的市场主体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户、省统调发电企业和省电力公司。具体要求为:

(一)电力用户的准入条件:

1、用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大型工业企业,并逐步扩大到10千伏工业用户。

2、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的企业;

3、 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二)发电企业的准入条件:

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单机容量在6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发电企业;

2、参与试点的火电企业必须正常投运环保设施,并符合国家和省环保要求;

3、发电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第六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拟参加直接交易时,需向省经信委和江苏能源监管办提出参加直接交易资格认证申请,经审核后方可取得参与直接交易的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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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其中电力用户报所在地经信委初审后上报。

第七条 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逐步调整和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第八条 取得资格并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环保政策行为的; (二)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的; (三)发电企业之间、用户之间相互串通报价,操纵或控制交易市场和交易价格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不按规定签订直接交易合同的; (五)没有合法、正当理由拒绝执行签订的直接交易合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行为的。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九条 坚持市场化原则,交易主体自愿参与、自主选择交易方式。

第十条 直接交易可以采取双边协商或交易平台竞价两种模式进行。

双边协商模式,由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寻找交易对象,通过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签订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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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平台竞价模式,由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授权的省电力公司交易中心提供信息平台,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通过信息平台申报电量和电价,寻找交易对象,达成交易合同。

目前暂定采取双边协商的模式,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寻找交易对象,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签订交易合同。

第十一条

用户与发电企业根据公布的交易信息,在

确定的交易开始之日起规定协商期限内,双方自主协商直接交易电量和交易价格及其他合同内容,协商成功后签订直接交易意向书,并提交江苏电力调度中心进行安全校核。

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后,协议外不足电量可从省电力公司购买,按目录电价结算。

第四章 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电力用户的电价由直接交易价格、输配

电价(含损耗)和政府性基金以及附加组成。

第十三条

直接交易价格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

通过协商自主确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受第三方干预。

鼓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之间采用上下游产品价格联动定价形成机制。

电网企业应公平、公正地向直接交易双方提供输配电服务,并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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