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载本文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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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环发[2013]12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3.02.01 【实施日期】2013.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环发〔2013〕12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 2012年以来,我厅通过现场检查,发现个别地市尤其是部分县区环保局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越权审批、降级审批等违规行为,部分企业“未批先建”、“未试先投”、“久试不验”的突出问题未得到有效遏制。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规范环评文件审查审批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环保厅《关于认 1 / 2

真贯彻环保部5号令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环发〔2009〕36

号)和《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西部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陕环发〔2012〕24号)规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环保部令第2号)规定的评价等级开展工作,严禁越权审批、降级审批。涉及铅、汞、铬、镉、砷排放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评文件由省环保厅负责审批。对既不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又不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追究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所有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其环评报告书必须经同级(或以上)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进行技术评估,未建立评估中心的,应委托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开展技术评估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内设职能处(科)室原则上不应再组织报告书的技术评估。

对因环境问题挂牌督办、媒体曝光的区域和污染长期得不到治理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暂停受理和批准其除污染治理设施以外的新、改、扩项目的环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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