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统计数据报送的补充说明
24家主要金融机构,各地人民银行:
2015年统计制度文已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393号,印发日期:2014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印发日期:2015年1月14日)。
现根据大家反馈的问题就数据报送做以下补充说明:
1.报数时间调整:月报一、二批次结转数和1月份数据同时修订,提交修订申请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12:00,报送截止日期修改为2015年2月28日。其他报数时间严格按照制度文执行,具体报送日历见数据集中系统公告中“金融统计数据采集时间安排表”。
2.增加部分表单报送结转数:除制度文中提到的需要报送结转数的表单,以下表单也需要报送结转数: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A1464,A2464);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专项统计(A3322)。
3.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A3411)在月报一批结转报送。 4.为做好存贷比统计监测,增设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
款与相关调整项等统计指标。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均需按照新口径报送(见银发[2015]14号);统计机构范围:报送县及以上分支机构数据,其中调整项建议由总行统一报送;报送内容:境内汇总数据(不含境外分支机构数据)。小额贷款公司不需报送。
5.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16日晚将
按新制度完成调整,17日起大家即可使用,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6.请各地人民银行注意,因助学贷款(表单:A1461)、下岗
失业人员贷款专项统计(表单:A1462)、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A3321)从2015年开始均调整为季报一批报送。系统将于16号下午对这三个表单合法性等调整到位,如果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尚未报送12月31日季报的金融机构报送12月31日季报时,系统合法性将会显示少报,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即加中止日期)通过;但是务必注意,3月份报送季报一批结转数据时这三个表单照常报送,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防止漏报。对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已报送季报的金融机构则不存在此问题。
7.贷款变动因素专项统计(A3412)部分指标是不用报送数据的(制度中的备注已标明),如果报送了数据,系统校验将不能通过。
另,人民银行总行正在系统中修订2015年报表,相关修订情况将在结转数据报送前公告,请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后续公告要求做好自身的报表修订等工作。
调查统计司货币统计处
2015-1-16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
为适应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全面真实地反映金融机构存贷款业务的发展及变化,人民银行决定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存贷款统计口径修订内容
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起将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存款”统计口径;将存款类金融机构拆放给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款项纳入“各项贷款”统计口径。同时调整报表项目设置,优化报表体系,增设存款类金融机构信贷收支合并表,丰富区域信贷收支表。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二、相关专项统计制度修订内容
为保证存贷款统计口径的一致性,调整金融机构统计日报、贷款按行业分类统计、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统计、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专项统计中与“各项存款”、“各项贷款”相关联统计指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