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下载本文

法律王国的、人身上最自由的东西发号施令。通过没收留下的财产来惩罚缺席者,将导致简单的和难以避免的私下勾结,不严格地仔细查阅契约,就不可能消除这种勾结,此外,这还会妨碍国与国之间的一切贸易。如果在流亡者回国后对他施以刑罚,就等于阻止人们弥补己给社会带来的损失 让他们永久地缺席下去。禁止国民出国,将使国民离去的愿望增强,并警告外国人不要进来。有的政府除了借助恐吓外,再没有其他办法留住那些由于童年时代的最初印象而自然地热爱祖国的人。我们由此应想到些什么呢?使公民扎根于祖国的最可靠方法,就是提高同他们每个人密切相关的福利。就像应当竭尽全力促使贸易收支有利于我们自己一样,君主和国

家也应当想尽办法使福利程度成为周围国家所无与伦比的。随着一个国家的进步,不平等也在增长,发展奢侈享乐是弥补这种不平等的必要措施,否则财富就可能凝结在个别人手里。但是,奢侈享乐并不是国家福利的主要成分。 “ 俐奢侈享乐的交易和流转具有不利因素,虽然它对很多人是帮助,但是,它始于少数人,并结束于少数人,多数人只尝到极少一点滋味,因而,它消灭不了那种产生于对比而不是产生于实际的贫困感。但是,安全和只受法律制约的自由是这种福利的基础,只有依靠它们,奢侈享乐才能造福于人民,失去了这一基础,奢侈享乐就变成了暴政的工具。慷慨的野兽和极自由的鸟儿远遁于荒野僻林,它们把最肥沃和最宜人的地域委弃给狩猎者。同样,当暴政分配奢侈享乐时,人们也会回避它们。

事实证明:那种把臣民禁锢在自己国家之中的法律是无益的和非正义的。惩罚自杀者也同样如此。其原因在于,尽管自杀是一种应由土帝惩罚的罪过,因为只有上帝能在人死后实施惩罚,然而,白杀毕竟不是针对他人的犯罪,而且对它的刑一罚不是落在罪犯身上,而是落在其家庭成员身上。如果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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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我说:这种刑罚至少可以使自杀者悬崖勒马,那么我将答辩道:一个对生存深恶痛绝,以致宁愿不幸终身的人,当他从容自如地抛弃生命这一财富的时候,根本不会被子女和亲属的那些更为遥远而且更为无效的顾虑所打动。

注:如果一个国家的疆土大幅度扩展,而人口却不怎么增长,那么奢侈会助长专制主义。因为,人口越稀少,产业就越薄弱;产业越薄弱,贫困就越依赖于奢侈的铺张,被压迫者就越难以团结成令人生畏的力量以反杭压迫者。还因为,使强者与弱者之间距离更加明显的崇拜、官职、等级和恭顺,更容易被少数人而不是多数人所获取;人的数量越多,就越少受到监督,越少受到监督,人就越为独立。但是,在那些人口大幅度增长,而疆土却不怎么扩展的地方,奢侈是专制主义的障碍,因为它激发产业活动和人们的积极性,而且需求为富人提供着极多的享乐和舒适,因为能赢得较多的依从奥论的豪华享乐占有更重要的地位。由此人们可以发现:在一些地域广阔、力量薄弱、人口稀少的国家,如果没有其他因素从中作梗的话,排场的奢侈比享乐的奢侈更占优势;而在那些人口稠密、地域有限的国家,享乐的奢侈往往使排场的奢侈减少。 ― 贝卡里亚注 二十六、难以证明的犯罪

有些犯罪在同一时间内经常在社会卜发生而且难以证实。譬如通奸、同性恋( atticave ? )、溺婴等。从政治观点来看,通奸这种犯罪行为之所以具有自己的力量和方向,正是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人间的法律变化无常,二是异性之间极其强烈地相互吸引。「注 J 如果我是在尚未迎来宗教光明的国度就此发言的话,那么,还需要补充通奸罪与其他犯罪之间的另一个显著差别:通奸是由人们过份地追逐某种需求所引起的,这种需求是先天的,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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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整个人类都是普遍的和永恒的,它甚至是社会的奠基石。其他破坏社会的犯罪则不是产生于自然的需求,而是取决于一时的欲望。在熟悉历史和人类的人看来,上述需求在相同的气候条件下,保持着一个稳定的恒量。如若真是这样的话,那些竭力裁减总需求量的法律和习俗就是无益的,甚至是有害的,因为,这样做的结果则是使自己的一部分需求同他人的一部分需求发生重叠。明智的法律则是因势利导,将欲望的洪流分别输入很多同等的小河道,从而使得哪里也不会出现千涸和泛滥。婚姻的忠诚程度往往取决于婚姻的次数及其自由程度。在一些地方,世袭的偏见维系着婚姻关系,家庭的权威使人结合和分离;在那巢,脉脉秋波就悄悄地切断了婚姻关系,而世俗道德对此也无能为力,它谅解事情的原由,它的职责只是谴责这种结果。然而,生活在真正的宗教之中的人们,具有较为祟高的动力以克制自然本性的力量,对于他们无需考虑这些。这种犯罪行为是如此地突然和奇特,它蒙着法律为其戴上的面罩(这种面罩是必需的,但又是脆薄的,它未能使该事物受到贬斥,反而抬高了其身价) ; 犯通奸罪是那样地便利,而结论又是那样地含糊,以致立法者只能预防它,却难以纠正它。?对于任何从本质上讲往往可以不受惩罚的犯罪来说,刑罚变成了一种刺激。?这是一条普遍的规律。困难这东西,只要它不是不可克服的或者还不是每个人的精神惰性所不堪忍受的,那么它就更强烈地激发起想象力,并放大目标,因为,困难好像同样能阻止那种脱离目标的想人非非,迫使想象力权衡一切关系,更紧密地追随我们心灵最自然向往的美好图景,面不去想象我们的心灵所躲避的、痛苦的不样结局。这就是我们想象力的属性。同性恋是受法律严厉惩罚的,人们也容易因此而遭受那种征服无辜的折磨,它的基础是社会性的并受奴役的人所具有的欲望,而不是独立自由者的需求。这种犯罪主要不是从对享乐的厌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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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获得力量,而是从在炽热青春汇聚处 ① 所进行的教育中获得力量;这种教育为了使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有用,就使这部分人对自己成为无用的,在那里,有一座任何交往都不可逾越的堤坝,蓬勃发展的自然活力以对人类毫无益处的方式消耗着自

己,进而提前进入衰老。一个屈服于自己的软弱或者经受不住暴力打击的人,会陷人一种不可避免的矛盾,溺婴罪同样是这一矛盾的结果。当人们面临或者蒙受耻辱或者杀死一个还不能感知灾难的生命这一抉择时,怎么会不选择后者,而选择那条必将使她自己和她不幸的婴儿遭受痛苦的道路呢?防止这种犯罪的最好办法就是:用有效的法律保护弱者免于暴政的侵害,暴政总爱对那些不可能由美德的龙袍加以掩饰的过错吹毛求疵。我并不希望减少对上述犯罪所应当施加的正当威慑。然而,当我指出它们的根源时,坚信能从中得出一个普遍的结论:?只要法律还没有采取在一个国家现有条件下尽量完善的措施去防范某一犯罪,那么,对该犯罪行为的刑罚,就不能说是完全正义的(即必要的)。?

注:异性的吸引力,在很多情况下,就像是宇宙的重心力,因为,这两种力都随着距离的缩短而减弱。如果说,一个是在改造一切物体运动的话,那么,另一个则在持续期间改造一切精神运动。只有在下迷情况中,、它们才截然不同;重心力和阻力可以平衡相处,而异性吸引力则往往随着阻力的增长,变得更加强烈和旺盛。 ― 贝卡里亚注 三十七、一类特殊的犯罪

读到这里,人们可能会发现我遗漏了这样一类犯罪:它使欧洲的土地上洒满了人的鲜血;它把活生生的人体投人火中,用它们架起悲惨的柴堆,在那里,烧焦的骨骼嚼啪作响,还在颤动的内脏受到煎熬,从人类躯体冒出的黑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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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出嘶哑的、不成声的哭泣。然而,狂热的民众却把聆听这哭声当作一种欣赏和乐趣。不过,聪明的人都能看出,地点、年代和议题都不允许我去探讨这类犯罪的本质。为什么有的国家要一反许多国家的范例,非得把人的思想都完全地统一起来呢?为什么有些相互分歧的见解,尽管它们之间的差异是极细微的、不明显的,而且是人们的能力所难以顾及的,但是,如果不确立它们中一者的主导地位,它们就也会干扰公共利益呢?为什么见解的本质竟如此地复杂:有些见解在酝酿和斗争中日见分晓,正确的保留下来,错误的则被记忆所淘汰;然而,另一些见解,为了勉强维持它们空虚的永恒地位,却需要诉诸权威和强力呢?论证这些问题将太冗长,太离题了。对思想实行强迫命令,获得的只能是弄虚作假和随之而来的意志消沉,为什么这种强迫命令尽管看来可恨,却仍然是必要的呢?理性和比较受我们尊敬的权威要求发扬温和及友爱的精神,尽管对思想的强迫命令违背这种精神,为什么它仍然是不可或缺的呢?论证这些也将太冗长了。如果行使强迫命令的人凭借的是一种公认的权威,那么,这一切就应被认为是不言而喻的,是符合真正的人类利益的。我所论述的只是那些由人类本性和社会契约规定的犯罪,而不是罪孽,对于罪孽的惩罚包括暂时的惩罚,应该由有限哲学原则以外的其他原则加以制约。

三十八、虚伪的功利观念

立法者所酿成的虚伪的功利观念,是滋生错误和非正义的土壤。所谓虚伪的功利观念,它首先注重的是个别麻烦,而把普遍麻烦臵于第二位;它不是去诱导感情,而是向它发号施令,它对逻辑说:为我服务!它为了防范一种臆想的或微不足道的麻烦,可以牺牲无数现实的利益;它从人们手中夺去火和水,因为火能造成火灾,水能溺死人;它只会用毁灭的手段一去防范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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