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下载本文

禁止携带武器的法律实质上就是如此。它们只不过解除了一些既没有兴趣、又没有决心去犯罪的人的武装。而那些胆敢触犯人类最神圣的法律和法典中最重要规定的人,怎么会遵守那些细碎的、纯粹随意制定的法律呢?触犯这些法律是那样地轻而易举,而且平安无事,而严格地实行这些法律则会剥夺每个人包括开明立法者都极为珍视的人身自由,并让无辜者像罪犯一样地忍受屈辱。这些法律使受攻击者的条件恶化,却为攻击者提供了便利。它们没有使谋杀活动减少,却使它增加,因为攻击解除武装者比攻击武装者要更保险些。这不叫预防性法律,而叫害怕犯罪的法律。在制定这些法律时,人们不是理智地权衡一条普遍法令会产生的利弊关系,而只凭借对个别事件的纷杂印象。所谓虚伪的功利观念,是企图把死板的无机物所忍受的对称和秩序给予一群感知物;它忽视那些持久而有力地影响民众的现实因素,却重视一些遥远的因素,而

如果没有某种非凡的想象力通过放大去克服对象的遥远性,那么这种遥远因素的影响就是极为短暂和微弱的。最后,荒谬的利益观念为名称而牺牲事物,把公共利益同所有个人的利益分割开来。社会状态与自然状态的一个区别就是:野蛮人只要满足了自己的利益,就不再去损害他人;然而,社会性的人有时受一些坏法律的支配,却去做一些损人不利己的事情。专制者在受他奴役的人们心中投下恐惧和消沉,但是,这些东西反过来对他的心灵回敬以更大的骚扰。,这种恐惧越是孤独,越是带有家庭式的色彩,对于那些利用它为自己谋取幸福的人就越少危险。然而,这种恐惧越是公开,它袭扰的人越多,就越容易出现鲁莽者、绝望者或一些善于利用别人为自己目标服务的果敢者;分担危险的人越多,就越使人们心甘情愿并充满幻想。不幸者对于自己生存的重视随着苦难的加深而减少。正是由于这个缘放,侵害行为不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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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出新的侵害行为:恨是一种比爱更持久的感情,因为,恨从行为的持续中获得了力量,而爱却被行为的持续所削弱。 三十九、关于家庭精神

就连一些最明达的人士都赞成这种有害的并得到认可的非正义,就连一些最自由的共和国也实行这种非正义,因为他(它)们一直更倾向于把社会看作是家庭的联合体,而不是人的联合体。假定有十万个人或者有两万个五口之家,每个家庭中,包括一位代表着家庭的家长。如果按家庭进行联合,就意味着有两万个人和八万个奴隶;如果按人进行联合,就意味着有十万个公民,而没有一个奴隶。在第一种情况下,有一个共和国和两万个组成它的小君主国;在第二种情况下,共和国的精神就不仅洋溢在国家的广场和集会上,同时也吹进了人们领受大部分幸福或苦难的地方 ― 家庭的墙院内。在第一种情况下,既然法律和习俗是共和国成员的或者说家长的习惯感情的结果,因而,君主制的精神渐渐地渗透进共和国之中。这种精神的影响,将只受每个人对立利益的制约,而不受渴望自由与平等的感情的约束。家庭精神是一种拘泥小事的琐碎精神,而共和国的调整精神,作为基本原则的控制者;则看到这些小事,并把它们聚合在关系着大部分人幸福的基本类别之中。在家庭共和国里,只要家长还活着,子女们就始终处于-他的权力之下,他们非得等到家长死后,才能取得依靠法律的地位。在精力最旺盛的年轻时代,感情很少受那种被叫作?中庸?的老成退缩心理的影响。如果人们年轻时就养成了屈从和怯懦的习惯,那么,他们在失去活力的衰老年代,在那因不希求看到变革成果而对蓬勃的变革产生反感的时期,怎么能抗拒邪恶常常为美德设臵的阻碍呢?当共和国是由人构成时,家庭就不意味着遵从命令,而意味着遵从契约。子女们的年龄一旦增长到使他们摆脱弱小和需要教育及保护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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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依赖状态时,他们就变成了城市的自由成员。他们接受家长的制约,是为了像伟大社会的自由人那样分享利益。在第一种情况下,孩子们即国家中最有用的部分,受到父亲们的摆布;在第二种情况下,命令的关系不存在了,只存在一种互相提供必要帮助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关系,以及一种对所受慈爱表示感恩的关系。某些法律所希望建立的那种错误的屁从关系同人们内心的恶意一样,破坏着上述关系。家庭法律和共和国原则之间的这些矛盾,是造成家庭道德与公共道德之间其他矛盾的重要根源,它们在每个人的内心世界挑起一场无休止的纠纷。前者要求驯服和畏惧,后者提倡勇敢和自由;前者只限于为少数非自由选出的家长谋福利,后者则将福利普及于人的每一阶层;前者强制人们不断为一尊虚无的偶像作出牺牲,尽管这偶像被称为家庭利益,而某些家庭成员却往往毫不受益;后者则教人在不违法的条件下为自己谋利益,或者通过奖励那种准备行动的热忱,激发人们为祖国献身。这些矛盾使得人们厌于遵循美德,因为他们发现这些美德已陷人并混淆在实体和精神对象的昏暗所造成的迷离之中。当一个人回首往事时,他往往惊讶地感到自己曾是何等地荒唐!

随着社会的扩展,每个成员变成整体中越来越小的一部分。如果法律不注重增进共和国情感,这种情感将随之减退。社会,就像人的身体一样,也有自己的发展限度,超越了这些限度,必然会引起经济上的紊乱。看起来,,一个国家的人口应该同该国家成员的敏感性成反比,如果二者同时增长,那么优秀法律所创造的财富就会变成预防犯罪中的障碍。一个过于广阔的共和国,除非划分并联合成许多加盟共和国,否则是避免不一 r 专制主义的。但是,如何实现这一点呢?要靠一位具有西拉 ① 气魄的专制独裁者,他不但其备进行破坏的天才,也具备从事建设的天才。如果他是个野心家,他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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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得所有世纪的荣誉;如果他是一个哲学家,尽管他并非对人们的忘恩负义满不在乎,然而公民们的赞美将使他在失去自己的权威后得到安慰。随着把我们同国家联系在一起的感情逐渐削弱,我们对周围事物的感情在逐步增强。在最强大的专制统治下,友谊也是比较持久的,往往很普通的家庭道德就是最为普遍的、最好说是惟一的美德。由此,每个人都能发现:大部分立法者的视野是何等的有限呀! 四十、关于国库

曾经一度几乎所有的刑罚都是财产刑。人们的犯罪成为君王的财富,侵犯公共安全的行为成了君王收人的来源。担负保卫公共安全的任务的人,却指望着公共安全受到侵犯。因而,处罚科刑变成国库(刑罚的税收者)与罪犯之间的一场争执,变成一场失去公共色彩的民事纠纷,它使国库丢开公共保护任务所赋予的权利而行使另一些权利,使罪犯蒙受的不白同树立鉴戒的需要毫无关系。就这样,法官成了国库的律师,而不再是铁面无私的寻求真相者;成了国库出纳的代理人,而不再是法律的保护者和仆人。在这种制度下,供认自己犯了罪就等于供认自己欠了国库的债,这是当时刑事诉讼的目的。因而,取得犯罪的供认并且使这种供认变成帮助面不有损于国库的理由,成为整个刑事程序所围绕的中心,至今仍是这样(在原因之后,结果常常持续极长的时间)。如果得不到这方面的供认,即使是证据确凿的罪犯,也将受到轻于法定刑的刑罚,并且也不会因他可能犯下的其他同类罪行而遭受刑讯。如果得到这方而的供认,法官就把犯人的躯体据为己有,通过一些模式化的手续,对他施加酷刑,以便榨取尽可能多的利润。一旦证明存在着犯罪,罪犯的供认就成了一种令人信服的证据。诉诸强力,使罪犯陷于痉挛和痛苦的绝望,就是要让这种证据更加无可臵疑,而罪犯在还没有强烈地惧怕折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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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时所做出的平静和诚实的诉讼外坦白,却不足以定罪。那些澄清事实但有损于国库的调查和其他证据被摈弃。有些罪犯偶尔幸免于折磨,并不是照顾他的可怜和屏弱,而是为了保住国库这个想象中的和不可思议的机构可能失去的利益。法官成了犯人的敌人,成了那个陷于图圈、栓桔加身、忍受折磨、前途莫测的人的敌人。法宫不去寻求事实的真相,而是在囚徒中寻找罪犯,并为此而设臵圈套。他认为:如果不能以此而取得成就的话,那就是失败,就有损于他那称霸一切的一贯正确。逮捕的条件由法官掌握;为了证实某人无罪,就要先宣布他是罪犯,这被称为实行侵犯式诉讼 ① 。在 18 世纪,在文明欧洲的几乎所有地方,刑事诉讼程序就是这样的。为理性所要求并被军事法律所采纳的真正的诉讼,即不偏不倚地了解事实的调查式诉讼 ② ,却极少在欧洲的法庭上采用,而专制的亚洲在一些安定的和无关紧要的情况下,却采用这种诉讼。这些都是多么荒诞离奇的复杂现象啊!将来最幸福的后代肯定不会相信它们。到那时候,只有少数哲学家能从人的本性中看出:这种制度是可能出现过的。 四十一、如何预防犯罪

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从全面计量生活的幸福和灾难来讲,立法是一门艺术,它引导人们去享受最大限度的幸福,或者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们可能遭遇的不幸。然而,至今仍沿用的措施一般都是虚伪的,是违背这一目的的。采用循规蹈矩的几何规则,限定人的躁动行为是不可能的;就像恒定的、极为简单的自然规律阻止不了行星在运动中相互干扰一样,在欢乐和痛苦这些无限的和极为对立的引力的作用下,人类的法律是不可能阻止出现纠葛和越轨行为的,这只是个别人发号施令时的臆想。对大量无关紧要的行为加以禁止,防止不了可能由此产生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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