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下载本文

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说它比较公正是因为:它减轻了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的无益而残酷的折磨,犯人越富有想象力,越感到自己软弱,就越感受到这种折磨。还因为,剥夺自由作为一种刑罚,不能被施行于判决之前,如果并没有那么大的必要这样做的话。在被宣判为罪犯之前,监禁只不过是对一个公民的简单看守;这种看守实质上是惩罚性的,所以拣续的时间应该尽量短暂,对犯人也尽量不要苛刻。这一短暂的时间应取决于诉讼所需要的时间以及有权接受审判者入狱的先后次序。监禁的严密程度只要足以防止逃脱和隐匿犯罪证据就可以了。诉讼本身应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法官懒懒散散,而犯人却凄苦不堪;这里,行若无事的司法官员享受着安逸和快乐,那里,伤心落泪的囚徒忍受着痛苦,还有比这更残酷的对比吗? ! 一般说来,刑罚的强度和犯罪的下场应该更注重对他人的效用,而对于受刑人则应尽可能不要那么严酷。人们情愿忍受的是尽可能小的不幸,如果这个原则在一个社会不是确定无疑的,这个社会就不能被称为合理的。我说刑罚的及时性是比较有益的,是因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隔得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事实上,这些概念的结合是建造整个人类智慧工厂的水泥,否则,欢乐和痛苦就成了一些无结果的孤立感情。人们越是远离一般的观念和普遍的准则,也就是说,越是平俗,就越是根据直接的和比较接近的联系行事,而忽略比较深远和复杂的联系。这后一种联系仅仅服务于完全醉心于追求某一目标的人,因为他的目光关注着这个惟一的目标,对其他一概视而不见。同样,这种联系也服务于最卓越的头脑,因为他习惯于迅速浏览很多事物,并干练地把很多片面的感情相互对比,因而,他的行动往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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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无一失的。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联的刑罚概念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推迟刑罚只会产生使这两个概念分离开来的结果。推迟刑罚尽管也给人以惩罚犯罪的印象,然而,它造成的印象不像是惩罚,倒像是表演。并且只是在那种本来有助于增加惩罚感的、对某一犯罪的恐惧心理已在观众心中减弱之后,才产生这种印象。刑罚应尽量符合犯罪的本性,这条原则惊人地进一步密切了犯罪与刑罚之间的重要连接,这种相似性特别有利于人们把犯罪动机同刑罚的报应进行对比,当诱人侵犯法律的观念竭力追逐某一目标时,这种相似性能改变人的心灵,并把它引向相反的目标。对那些罪行较轻的罪犯科处的刑罚通常是:或者将其关进黑暗的牢房,或者发配到遥远的地方,为一些他未曾侵害过的国家充当鉴戒,去服几乎无益的苦役。如果人们并不孤注一掷地去犯严重罪行,那么,公开惩罚重大犯罪的刑罚,将被大部分人看作是与己无关的和不可能对自己发生的。相反,公开惩罚那些容易打动人心的较轻犯罪的刑罚,则具有这样一种作用:它在阻止人们进行较轻犯罪的同时,更使他们不可能去进行重大的犯罪。所以,刑罚不但应该从强度上与犯罪相对称,也应从实施刑罚的方式上与犯罪相对称。 二十、邢罚的确定性和必定性恩舎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这种必定性要求司法官员谨守职责,法官铁面无私、严肃认真,而这一切只有在宽和法制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有益的美德。即使刑罚是有节制的,它的确定性也比联系着一线不受处罚希望的可怕刑罚所造成的恐惧更令人印象深刻。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且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然而,希望 ― 这一天赐物,往往在我们心中取代一切,它常常使人想人非非,吝音和软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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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容许的不受处罚更加使它具有力量。有些人免受刑罚是因为受害者方面对于轻微犯罪表示宽大为怀,这种做法是符合仁慈和人道的,但却是违背公共福利的。;受害的公民个人可以宽免侵害者的赔偿,然面他难道也可以通过他的宽怒同样取消必要的鉴戒吗?!使罪犯受到惩罚的权利并不属于某个人,而属于全体公民,或属于君主。某个人只能放弃他那份权利,但不能取消他人的权利。随着刑罚变得日益宽和,仁慈和宽恕也就不那么必要了。在一个国家中,这些都成了有害的东西那才幸运呢!仁慈是这样一种美德,它对于君主来说,有时已成为王位一切义务之补充,它在完美的法制中本来应该被摈弃,在那里,刑罚是宽和的,审判方式是规则的和明

快的。在生活于混乱的刑罚制度之下的人看来,这一真理有些苛刻,因为那里的法律荒诞离奇,刑罚严酷,因而需要仁慈和宽恕。所以,它是君主最高尚的特权;它是君权最可贵的属性;它是那些施舍公共幸福的慈善家对于一部漏洞百出的法典的无声否定,这部法典恰恰受益于儿百年来的偏见、无数诊释者的高谈阔论、表面手续所要求的严厉排场以及那些善于曲意奉承却不令人敬畏的半瓶子醋的迎合。但是请注意,仁慈是立法者的美德,而不是执法者的美德;它应该闪耀在法典中,而不是表现在单个的审判中。如果让人们看到他们的犯罪可能受到宽恕,或者刑罚并不一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那么就会煽惑起犯罪不受处罚的幻想。既然罪犯可以受到宽恕,那么人们就认为:无情的刑罚不是正义的伸张,反而是强力的凌暴。如果君主把恩舎即公共安全赐给某个人,并且这种不明智的私人仁慈行为成了不一予处罚的公共法令,那么,我能说什么呢?法律应当是铁面无私的,每一具体案件中的执法者也应当是铁面无私的。但是,立法者应当是温和的、宽大的和人道的。 ” 他们是一些明达的建筑师,使自己的大厦以自爱为基础平地而起,使普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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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集中地体现个人利益。他们任何时候都不会被迫用片面的法律和混乱的措施将普遍利益同个人利益割裂开来,以恐惧和猜疑为基础建立起公共幸福的虚伪形象。他们是探沉而敏感的哲学家,让作为自己兄弟的人们安宁地享受那一小份幸福;自在的第一动因所创立的无限体系,安排人们在宇宙的这一角落领略这种享受。 二十一、庇护

我再谈谈另外两个需要探讨的间题。第一,庇护是否正义,国家之间达成相互遣返罪犯的协约是否有益?在一个国家的疆界以内,不应当有任何一块土地独立于法律之外。法律的力量应该形影不离地跟踪着每一个公民。不予处罚和庇护没有多少差别。既然刑罚的印象主要在于肯定躲避不了它,而不在于它的强度,那么,庇护往往是提倡犯罪,它使刑罚赶不走犯罪。庇护权的泛滥造成了小君权的泛滥,因为在那些公共法律失去权威的地方,人们就可能制定另一些违背公共利益的法律,形成同社会整体精神相抵触的精神。整个历史表明:庇护在国家和舆论当中造成过巨大的动乱。有人主张:无论人们在哪里犯了罪,即实施触犯法律的行为,他都可以受到刑罚。似乎臣民的属性是一成不变的,也就是说,无异于奴隶的属性,甚至比它更糟似乎居住在某国度的公民可以是另一国度统治的臣他的行为可以毫无矛盾地受到两个往往互相矛盾的糕民君主和法典的支配。有人认为:在君士坦丁堡犯下的凶残行为,可以在巴黎受到惩罚。其抽象理由是;谁侵犯了人类,谁就应受到整个人类的敌视和普遍的痛恨。似乎法官是凭借着人的感觉复仇,而不是依据约束着他们的契约来复仇。刑罚的地点就是犯罪的地点。因为,人们仅仅是为了那个地点的公共安全才被迫去侵犯某个人。如果某个罪犯对于其他社会的契约并没有造成破坏,那么他可以受到该社会最高力量的威吓、驱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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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排斥,却不能受到以法律手续做出的惩罚。法律只是社会契约的复仇者,而不是行为内在恶意的复仇者。无论怎么劝说,我相信:不让真正的犯罪找到任何安身之地,这是防范犯罪的极有效的借施。然而,只要最符合人类要求的法律以及最为宽和的刑罚在摆脱了擅断和见解之后还未使受压迫的无辜者和受鄙薄的美德获得保护,只要那种将君主利益同臣民利益日益联系在一起的一般理性还没有将暴政完全隔绝在广阔的亚洲平原,那么,对于国家之间互相遣返罪犯是否有益这一问题,我可不敢做出结论。 二十二、悬赏

需要探讨的另一个问题是:以悬赏的方式买取被认为是罪犯的人的头颅,并使每个公民都成为高挽袖口的刽子手,这是否有益呢?罪犯有时逃离国界以外,有时留在国界以内。在第一种情况下,君主悬赏就是在鼓励公民犯罪,把他们送上刑场,因为,这样做损害并潜越了他人的统治,并以此种方式认可其他国家对他采取同样的做法。在第二种情况下,悬赏暴露了君主自身的软弱。有力量保卫自己的人是不寻求这种交易的。此外,这种法令裹读了一切稍有风吹草动就会从人心灵中销声匿迹的道德观念。有些法律时而倡导背叛,时而惩罚背叛。立法者用一只手束紧家庭、亲戚和朋友间的关系,另一只手却悬赏破坏和扯断这些关系的人。一向自相矛盾的立法者,一方面把人猜疑的心灵引向信任,另一方面却在大家心中挑拨离间。它不是在预防犯罪,相反,倒是在增加犯罪。这是软弱国家的招术,在那里,法律只不过是对一座分崩离析的大厦所做的临时修补。随着一个国家日益走向光明,忠实和相互信任也变得日益必要,并日益趋向于同真正的政治结合在一起。阴谋、诡计、阴暗间接的手段往往被法律所禁止,大家的敏感性抵消了个人的敏感性。在蒙昧世纪中,公共道德要求人们屈从于私人道德,文明世纪应以此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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