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下载本文

然而,那些奖赏背叛、煽动地下战争,并在公民中制造相互猜疑的法律,同这种政治与道德的必然结合是背道而驰的,而只有依靠这种结合,人民才能享受幸福,国家才能获得和平,世界才能摆脱笼罩着它的不幸,进人长期的安宁和休憩。

二十三、刑罚与犯罪相对称

公众所关心的不仅是不要发生犯罪,而且还关心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尽量少些。因而,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如果说欢乐和痛苦是支配感知物的两种动机,如果说无形的立法者在推动人们从事最卓越事业的动力中安排了奖赏和刑罚,那么,赏罚上的分配不当就会引起一种越普遍反而越被人忽略的矛盾,即:刑罚的对象正是它自己造成的犯罪。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地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了。无论谁一旦看到,对打死一只山鸡、杀死一个人或者伪造一份重要文件的行为同样适用死刑,将不再对这些罪行作任何区分;道德情感就这样遭到破坏。这种情感是无数世纪和鲜血的成果,它们极为艰难地、缓慢地在人类心灵中形成;为培养这种感情,人们认为还必须借助最高尚的动力和大量威严的程式。在同人类欲望的普遍斗争中,防止一切越轨行为的产生是不可能的。随着人口的增长,随着个人利益日益交织在一起,很难按照几何公式将不断增加的越轨行为 引向公共利益。在政治算术中,需要以可能性的计算代替数学中计算的精确性。浏览一下历史将会发现:越轨行为是随着帝国疆土的扩大而增长的。由于民族感情被随之削弱,个人能从自己的越轨行为中捞到好处,增强了犯罪的推动力。因此,加重刑罚也就变得越来越必需了。促使我们追求安乐的力

41

量类似重心力,它仅仅受限于它所遇到的阻力。这种力量的结果就是各种各样的人类行为的混合;如果它们互相冲突、互相侵犯,那么我称之为?政治约束?的刑罚就出来阻止恶果的产生,但它并不消灭冲突的原因,因为它是人的不可分割的感觉。立法者像一位灵巧的建筑师,他的责任就在于纠正有害的偏重方向,使形成建筑物强度的那些方向完全协调一致。既然存在着人们联合起来的必要性,既然存在着作为私人利益相互斗争的必然产物的契约,人们就能找到一个由一系列越轨行为构成的阶梯,它的最高一级就是那些直接毁灭社会的行为,最低一级就是对于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所可能犯下的、最轻微的非正义行为。在这两极之间,包括了所有侵害公共利益的、我们称之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沿着这无形的阶梯,从高到低顺序排列。,如果说,对于无穷无尽、暗淡模糊的人类行为组合可以应用几何学的话,那么也很需要有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有了这种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我们就有了一把衡量自由和暴政程度的潜在的共同标尺,它显示着各个国家的人道程度和败坏程度。然而,对于明智的立法者来说,只要标出这一尺度的基本点,不打乱其次序,不使最高一级的犯罪受到最低一级的刑罚,就足够了。 二十四、衡量犯罪的标尺

我们已经看到,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这是一条显而易见的真理,尽管认识这类明了的真理并不需要借助于象限仪和放大镜,而且它们的深浅程度都不超出任何中等智力水平的认识范围,但是,由于环境惊人地复杂,能够有把握认识这些真理的人,仅仅是各国和各世纪的少数思想家。亚洲式的见解和披着权势外衣的欲望,往往采取无形的冲击,或者在个别时候通过对人们濡弱的轻信心来施加强暴的影响,抹杀一些通俗

42

的概念。也许正是这些概念构成了初生社会的哲学,本世纪的光明似乎就是这些哲学思想的冉现,然而在接受了严格的检验、痛苦的经历和磨难之后,它们被进一步发扬光大了。有人认为:犯罪时所怀有的意图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看来他们错了。因为,这种标尺所依据的只是对客观对象的一时印象和头脑中的事先意念,而这些东西随着思想、欲望和环境的迅速发展,在大家和每个人身上都各不相同。如果那样的话,就不仅需要为每个公民制定一部特殊的法典,而且需要为每次犯罪制定一条新的法律。有时候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最好的意图却对社会造成了最坏的恶果,或者,最坏的意图却给社会带来了最大的好处。有些人在衡量犯罪时,考虑更多的是被害者的地位, 而不是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如果说这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那么,同谋杀帝王的行为相比,对大自然的失敬行为就应该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因为自然的至高无上性完全足以弥补罪行间的差别。最后,还有些人认为:罪孽 ① 的轻重程度是衡量犯罪的标尺。冷静地研究一下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上帝之间的关系,就将清楚地发现这种看法的荒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只是为了解决欲望的冲突和私利的对立,才产生共同利益的观念,以作为人类公正的基础。人与上帝之间的关系是依赖于上夭和造物主的,只有造物主才同时拥有立法者和审判者的权利,因为惟独它这样做不会造成任何麻烦。如果说上帝已经为违抗它那无上权威的人规定了永恒的刑罚,那么,谁胆敢去充当一个取代神明公正的爬虫呢?谁想去为这位不能从周围接受任何欢乐和痛苦、自我作古、独往独来的存在物复仇呢?罪孽的轻重取决于厄测的内心堕落的程度,除了借助启迪之外,凡胎俗人是不可能了解它的,因而,怎么能以此作为惩罚犯罪的依据呢?如若这样做,就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当上帝宽恕的时候,人却予以惩罚;当上帝惩罚的时候,人却宽恕。如

43

果说人们的侵害行为可能触犯上帝的无上权威的话,那么,人们的惩罚活动同样可能触犯这一权威 二十五、犯罪的分类

有些犯罪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有些犯罪从生命、财产或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还有一些犯罪则属于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任何不包含在上述限度之内的行为,都不能被称为是犯罪,或者以犯罪论处,只有那些能由此得到好处的人才会这样做。犯罪界限的含混不清,在一些国家造成了一种与法制相矛盾的道德,造成了一些只顾现时而相互排斥的立法,大量的法律使最明智的人面临遭受最严厉处罚的危险,恶和善变成了两个虚无缥渺的名词,连生存本身都捉摸不定,政治肌体因此而陷人危难的沉沉昏睡。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这是一条政治信条,它本应得到人民的信任,本应得到廉正地守护法律的、高尚的司法官员们的宣扬;这是一项神圣的信条,舍此就不会有一个合理的社会;这是对人的一种正确的补偿,因为他已经牺牲了每个感知物所共有的、在自己力量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普遍自由。这一信条培养着生机勃勃的自由心灵和开明头脑;它为了使人们变得善良,赋予他们一种无所畏惧的美德,而不是逆来顺受者所特有的委屈求全的美德。谁要是用哲学家的眼光来读一读各国的法典及其编年史,他就会发现:善良、罪恶、良民、罪犯这些名词随着历史的沿革所发生的演变,不是以在各国环境中发生的因而总是符合共同利益的变化为依据,而是以各不相同的立法者不断煽动的欲望和谬误为依据。他往往还会发现:某一世纪的欲望就是后来世纪的道德基础。强烈的欲望作为狂热和激情的产物,当它被使一切物质和精神现象归于平衡的时间所

44

冷却和消蚀后,逐渐变成犷后来的保守,变成了当权者和投机者手中的工具。极其含混的名誉和道德概念就是这样形成的。它们之所以成为这样,是因为:随着时间的变化,概念本身发生了变化,事物的名称却保留下来;是因为:河流和山脉不但是某种实体的界线,而且也常常成为道德地理的界线,因而,这些概念也根据地理条件而发生变化。 二十六、叛逆罪

前面提到的第一类犯罪,由于其危害性较大,因而是最严重的犯罪,这就是所谓的叛逆罪。残暴和愚昧把这些字眼和一些最明确的观念搞得混乱,只有它们才可能把叛逆的罪名及其随之而来的最重刑罚强加于那些本质不同的犯罪,以致使人们像在无数其他情况下一样,成为某个词的牺牲品。一切犯罪,包括对私人的犯罪都是在侵犯社会,然而它们并非试图直接地毁灭社会。道德行为同物理运动一样,也有它有限的活动范围。它也同一切自然运动一样,分别受着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强词夺理的解释往往是一种奴役哲学的体现,只有它才会把早已为永恒真理采用不可改变的关系加以区分的对象混为一谈。

二十七、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暴侵

其次,就是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一切合理的社会都把保卫私人安全作为首要的宗旨,所以,对于侵犯每个公民所获得的安全权利的行为,不能不根据法律处以某种最引人注目的刑罚。在这类犯罪中,一部分是侵犯人身,一部分是损害名誉,另一部分是侵犯实物。头‘部分犯罪,无疑应受到身体刑的惩处。侵犯公民安全和自由的行为是最严重的犯罪之一。在这一等级中,不但包括平民犯下的谋杀和盗窃罪行,也包括某些伟人和官员所犯下的类似罪行。这些上等人的犯罪在臣民中破坏了公正和义务的观念,而代之以强权观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