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下载本文

单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权力运行,加强集体领导,完善决策机制,根据区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具有方针政策性、全局性、战略性,对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 (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规划和措施; (三)全办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

(四)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报请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 (六)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改及废止; (七)重大行政审批事项; (八)重大事故责任追究; (九)重要的信访、投诉事项;

(十)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下列事项:

(一)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二)机关科室位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 (三)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年度预算外的基本建设、装修、信息化工程和其他一次性标额5000元以上的开支项目;

(二)下属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者出让;重大项目立项;大额度投资、合作、捐赠等重大项目;

(三)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项: (一)年度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

(二)年度预算内的办公用品一次性采购金额壹万元以上; (三)其它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是局党总支会议、局务会议。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决定和执行的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集体做出决定。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防止滥用权力。

(二)坚持按照程序集体决策原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三)实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管理体制。在资金使用方面,实行局长一支笔批准权限,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四)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者了解“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者报告。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一)深入调研。决策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或者党总支成员牵头负责,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认证、技术咨询或者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进行听证或者公示。选拔干部,应当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二)充分酝酿。拟提请集体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以适当形式进行充分酝酿后,由分管领导提请局党总支书记或者局长研究。

(三)确定议题。党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党支部议事规则和会议制度确定会议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