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住宅设计规范》 下载本文

住宅设计规范

1 总则 l.0.l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l.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l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 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l.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 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 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l.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9 标准层 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10 层高 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 阳台 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13 平台 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4 过道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5 壁柜 cabinet 住宅套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6 吊柜 wall-hung cupboard 住宅套内上部的贮藏空间。 2.0.17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2.0.18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19 中间层 middle-floor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 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2.0.21 塔式高层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building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 gal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共用楼梯、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2.0.23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间。 2.0.24 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2.0.25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 3 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

规定。

套型 居住空间数(个) 使用面积(㎡) 一类 2 34 二类 3 45 三类 3 56 四类 4 68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为 10m2; 2 单人卧室为 6m2; 3 兼起居的卧室为 12m2。

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

3·2·3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 无直接采光的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m2。

3.3 厨房

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2; 2 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2。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

3.3.4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生间

3.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2; 2 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2; 3 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2; 4 单设便器的为1.10m2。

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 (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 --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 --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 套型建筑面积(m2/套); -- 套型阳台面积(m2/套)。

3.5.2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 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4 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 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6 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 7 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5.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 厅、过厅、过道、前室、贮藏

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4 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 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