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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7.5.1.1 单位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住宅区、工业区、仓储区、政府社团、商业

服务业设施、对外交通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用地范围内部的绿地。

7.5.1.2 住宅区附属绿地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3章3.5节的有关规

定。

7.5.1.3 工业区附属绿地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5章5.5节的有关规

定。

7.5.1.4 其他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总用地面积比例宜符合表7.5.1.4的规

定。

单位附属绿地率规划指标 表7.5.1.4

用地类型 医院 疗养院 政府社团用地 学校、机关团体、科研 大型文化娱乐设施 体育场馆 旅馆*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商业性办公 对外交通用地 仓储用地/工业/物流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注:*旅游酒店的附属绿地率不得低于60%。

单位类别 绿地率(%) ≥40 ≥50 ≥35 ≥35 ≥35 ≥30 ≥30 ≥20 ≥20 ≥30 交通枢纽 7.5.2 道路广场绿地

7.5.2.1 道路广场绿地是指道路和广场用地范围内可进行绿化的用地,分为道

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7.5.2.2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7.5.2.3 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保证树木的立地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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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和生长空间。

7.5.2.4 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7.5.2.5 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

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7.5.2.6 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7.5.2.7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

7.5.2.8

7.6

7.6.1 7.6.2 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当路侧或路中绿带宽度大于8米时,应计入绿地,可辟为街头绿地,其中绿化用地面积应不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

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其它绿地

凡划为自然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和风景区的用地,应在保护

自然次生林的基础上辅以人工造林。

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分级设置防护林带,可分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

严格控制生态旅游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严禁在风景林地和面向城市的山坡地进行土石开采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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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8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9 建筑物的间距控制 10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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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8.1 公共开放空间

8.1.1 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

8.1.2 8.1.3 8.1.4 8.1.5 8.1.5.1 8.1.5.2 8.1.5.3 8.1.6 8.1.6.1 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在用地上应是独立的;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由用地单位提供,可附属于建筑物或在建筑物之外。

鼓励建设单位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为城市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

与基地地面高差应控制在±6.0米以内(含±6.0米),并应有宽度不小于1.5米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应满足以下要求:(1)开放性,即不能用围墙或其

他方式围合起来;(2)易达性,即公众可以方便到达;(3)大众性,即服务对象是社会大众,而非少数人;(4)功能性,即可供人们进行观赏和休憩活动;(5)安全性,即要有一定的安全措施,确保公众活动时的安全。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广场、城市水体和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

开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协调确定。公共绿地的规划要求见本标准与准则第7章的有关规定。

城市广场

城市广场应采用无障碍设计。

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结合,满足人的活动和空

间景观氛围的要求;广场内应设置电话亭、饮水器、标志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施;规模较大的广场应设置公厕。

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应小于45%,绿化宜种植

高大乔木。

城市水体

应维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警

戒水位、潮差和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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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2 应保持水体沿岸用地的开放性、公共性、可达性和安全性,合理控

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

8.1.7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开放空间

8.1.7.1 架空层是指在楼宇建筑的底层或建筑裙房与塔楼之间设置的、由承重

8.1.7.2 8.1.7.3 8.1.7.4 8.1.7.5 8.1.8 8.1.8.1 8.1.8.2

8.2

8.2.1 8.2.1.1 8.2.1.2 框架组成、没有围合墙体的楼层。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不得改作他用或出租、出售。

架空层应计入建筑层次。

建筑物地面首层架空作公共开放空间时,净高不应小于3.0米,进深

不宜小于8.0米。

骑楼有三类:第一类为位于人行道上方,压人行道边线建设的骑楼;

第二类为位于道路退缩位上方,压道路红线建设的骑楼;第三类为压建筑退缩线建设的骑楼。

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小于3.6米,步行通

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0米,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相平;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

相关鼓励政策

建设单位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当所提供的连续公共开放空间

净高不小于3.0米、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时,可不计容积率。

利用建筑物架空层为小区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或建筑物沿街地面首

层开辟骑楼,当所提供的连续公共开放空间或骑楼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时,可不计容积率。架空层不得围合封闭,不得改作他用或出租、出售。

建筑设计与环境协调指引

建筑设计的一般要求

建筑设计应融合城市设计概念,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的协调关系。 建筑设计要反映不同区域的文化内涵与地方特色,体现多种建筑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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