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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论中国对主权豁免问题的立场及态度 学院:法律与行政学院__

专业:法学_______ 学号:____ 姓名________

论中国对主权豁免问题的立场及态度

内容摘要

随着参与国际政治、经济活动日益增多,我国难免会面临在外国被诉的情形,也须应对外国国家侵犯我国法人、公民权利的现象,因而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态度便愈显重要。以往我国主要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一问题,有不确定性和受国际政治左右的缺陷,而制订一部专门的国内法则能克服这些缺点,有利于我国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利益的保护。 关键词:国家主权豁免;中国;立场;建议

论中国对主权豁免问题的立场及态度

目录

一、以往的实践...................................................... 1

(一)理论界的态度 .............................................. 1 (二)司法实践 .................................................. 1 (三)外交实践 .................................................. 2 (四)立法实践 .................................................. 2 二、专门立法的必要性................................................ 3

(一)明确转变立场 .............................................. 3 (二)执行《公约》规定 .......................................... 4 (三)保护我国私人利益 .......................................... 4 三、一些具体的立法建议.............................................. 5

(一)商业交易 .................................................. 5 (二)侵权行为 .................................................. 6 (三)仲裁协议 .................................................. 7 参考文献............................................................ 8

论中国对主权豁免问题的立场及态度

论中国对主权豁免问题的立场及态度

一、以往的实践

目前,我国没有关于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也没有外国国家在我国被诉的案例。因此,我国的立场主要反映在学者的论述、外交与司法实践以及个别法律条文中。总的来说,我国一贯坚持国家主权豁免原则,但是同意对国家豁免做出某些例外规定。

(一)理论界的态度

20 世纪 90 年代以前,许多学者坚持绝对豁免论。例如,黄进教授在《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一书中主张我国应当坚持绝对豁免论,周鲠生先生也指出“尽管有些国家依片面的立法或司法行为限制这一原则,而对外国国家的所谓非主权行为行使管辖权,那仍然是不符合国际法的,可以引起有关国家的抗议而成为国际责任问题的”1。

尽管存在上述主张,我国在外国法院被诉时,绝对豁免的主张往往得不到支持;另外,随着我国积极参加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家主权豁免问题的讨论,逐渐接受了限制豁免理论。有学者就指出,“有必要重新认识限制豁免理论”,“我国在未来的国家豁免法中可确立限制豁免主义的立场”2。近年来,随着《公约》的通过以及我国的加入更推动了学者们对于限制豁免理论的研究,目前,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我国应当采取限制豁免理论以应对公约的生效。

(二)司法实践

新中国成立以来,外国国家在我国法院被诉的案件只有近期引起热议的美国FG 公司诉刚果(金)案,该案目前正在香港终审法院的审理中;然而,我国在外国法院被诉的情形却并不鲜见,政府在这些案例中所做的声明可以反映出我国的态度。以“湖广铁路债券案”为例,我国在收到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传票后,拒绝接受与应诉,并提出严正声明:“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无可非议地享受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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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鲠生:《国际法》,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1981 年版,第 152 页。 2

丁颖:《我国未来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法的立法取向》,《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 年 7 月,第2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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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对主权豁免问题的立场及态度

法豁免权。美国地方法院对一个主权国家作为被告的诉讼行使管辖权,做出缺席审判甚至以强制执行其判决相威胁,完全违反国家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原则,违反联合国宪章。对于这种将美国国内法强加于中国,损害中国主权,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行为,中国政府坚决拒绝”。此后,经与美国政府协商,我国聘用律师出庭抗辩并要求撤销该“缺席判决”,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由此可见,我国以往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是坚决反对外国法院在未得到我国同意的情况下对我国及我国财产行使管辖权,但是不排除以出庭抗辩的方式主张豁免权。

(三)外交实践

我国参与了国际法委员会关于国家豁免问题的全部编纂工作,提出了在这一问题上的态度。例如,在 1986 年第 41 届联大第六委员会会议上,我国代表指出“条款草案既应以明确的规范性语言确认国家豁免是国际法的一般性原则,同时又要充分考虑到这一原则的实施可能受到某些‘例外’的限制,从而达到真正‘合理的平衡’。”3此后,在 1991 年的第 46 届联大六委会议上,我国代表表明“为了维护和促进国家间正常的往来和经贸关系,可以就国家管辖豁免制定一些例外的规定。然而,考虑到国家豁免原则的性质和内涵,这些例外必须限于确有实际需要的某些情况而保持在最低限度上”。这些声明反映出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基本立场:首先,我国一贯坚持国家豁免原则;其次,我国已经开始接受限制豁免论,但是态度非常谨慎,要求将对国家豁免的限制减至最小。

(四)立法实践

目前我国还没有国家豁免方面的专门立法,但是一些法律、法规和对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已经涉及了这一问题。首先,国内一些立法零散规定了国家豁免的例外。1992 年《领海及毗连区法》第 10 条规定,外国军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通过我国领海时,对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船旗国应当负国际责任。言下之意,外国政府商用船舶的法律责任应当我国法律处理,不得享有豁免。1999 年《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97 条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由于我国签订了下述的有关国家船舶豁免的条约,本条也可以认为是外国国家船舶在我国取得豁免的依据。《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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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法年刊》,1987 年,第 83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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