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下载本文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布部门】贵州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4.04.22 【实施日期】2004.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城市低保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省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提高城市低保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和《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制定本操作规程。 1 / 4

第一章 城市低保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一条 省民政厅城市低保机构主要职责:

(一)起草全省城市低保工作地方性法规、政策,制定城市低保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省城市低保年度资金计划,拟定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三)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城市低保工作开展情况。

(四)制定全省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指导并组织各地开展政策法规及计算机软件培训工作。

(五)负责全省城市低保统计和上报工作。 (六)负责与省级相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工作。

第二条 市(州、地)民政局低保机构主要职责:

(一)起草全市(州、地)城市低保有关文件,制定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市(州、地)城市低保工作年度资金计划,拟定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三)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城市低保工作。

(四)负责全市(州、地)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并组织各县(市、区)开展业务培训工作。

(五)负责全市(州、地)城市低保统计和上报工作。

(六)负责全市(州、地)城市低保工作与相关部门的协调等工作。 2 / 4

(七)受理群众有关城市低保政策咨询及投诉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 县级民政部门城市低保机构主要职责:

(一)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市低保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低保工作。

(二)编制城市低保资金需求计划,拟定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城市低保标准和报审工作。

(四)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待遇的审核、审批工作,核发低保金领取证。 (五)负责城市低保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居委会城市低保工作,负责街道办事处(乡镇)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七)受理群众有关城市低保政策咨询与投诉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城市低保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申请城市低保家庭的审核和上报工作。

(二)负责城市低保资金、《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代发银行或者邮政储蓄存折发放工作。

(三)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 (四)为居民提供城市低保政策咨询服务。

(五)管理城市低保对象档案,统计上报有关城市低保情况和数据。

(六)配合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提供就业或技能培训机会,组织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 3 / 4

第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城市低保工作主要职责:

(一)受理社区居民申请,指导填写《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 (二)组织对申请城市低保家庭的经济情况、实际生活水平、身体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城镇贫困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表》,形成调查评审意见。 (三)将调查评审的城市低保对象基本情况在社区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 (四)根据评审及张榜公布结果,填写《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将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五)负责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

(六)组织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 (七)管理城市低保对象档案。

第二章 保障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价格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城市低保标准的制定要按维持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基本费用确定。

第八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消费水平的状况适时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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