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下载本文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化妆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其他化妆品安全相关规定,建立企业化妆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化妆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化妆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化妆品合格证明和化妆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经营包装化妆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化妆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七) 根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求对入境化妆品做好进口、销售记录表. 《入境化妆品进口、销售记录表》中包括产品的名称、原产地、制造商、品牌、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入库日期、入库数/重量、出库日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货物流向地区、出库数/重量等内容;入境化妆品的相关检验检疫信息,包括报检单编号、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及备案号、检验检疫机构《化妆品证书》签发日期等信息. 以便进行库存核销检查;入境化妆品在每次入库、出货后必须进行及时登记,库存情况应该与记录相符。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化妆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化妆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化妆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按照化妆品广告指引购进化妆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场内销售的化妆品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八条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化妆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化妆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化妆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化妆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单 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日期: 2017 年 6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