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及规划导则.doc 下载本文

时,可多站合并建设。 变电站负荷半径不大于200m,每300~500户应设1变电站 25 (10kv) (☆) 150~200,宽度不小于9m — — ● ● 处;变电室建在地上,如需建在地下,则不得建于建筑物垂直下方;根据专业部门要求,当有高层建筑及大量配套公建设施时,应考虑增设独立的物业变电站。 每处服务半径500m,地上独立配置;中低压调压站距普燃气中低 26 压调压站 (箱) 调压设备 — 通建筑物间距大于6m,距重36 (16) — ● ◎ 要建筑物间距大于12m;中低压调压箱距普通建筑物间距大于4m,距重要建筑物间距大于8m。高中压设施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执行。 27 消防设施 业务用房、辅助用房、训练场地及配套装备 — — ◎ — — 根据专项规划及《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设置。 用地面积及配套用房建筑面— — ◎ — — 积可根据专项规划和具体情况设置。 3~5万人宜配置1处;用地基层市政、环29 卫机构 (☆) 地段市政、环卫管理 800~1200 1550~2350 面积宜按30~45 m2/千人,建● — — 筑规模按照15~25m2/千人配置;应独立占地,不应设在地下。 市政公共厕所 公30 (☆) 用设施 厕所、洗手间及必要的管理用房 30~ 60 — ● ● 公厕配置密度一般为3~5处/km2,或1000~1500户设置1● 处,宜独立并结合公共绿地配置,有条件时应与公共建筑合并设置。 每个居住区(3~5万人)设1处垃圾转运站。宜采用分类31 垃圾转运站 收集、转运垃圾 100 100~150 ◎ ○ — 收集方式,且与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10m,与其他建筑的间距不小于5m。 变电设备及配套管理用房 28 公交首末站 停车场、管理用房及配套设备 垃圾收集点32 (☆) 收集垃圾 — 6~10 — ◎ ● 每个组团或300~1000户配置1处。 环卫工人 33 作息场 供环卫工人休息、更衣、沐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 20~30 — — ● — 每个居住小区(0.7~1.5万人)配置1处;环卫作息场可与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合并配置。 宜与垃圾收集站或基层环卫机构组合配置。 再生资源 34 回收站 物品分类回收 50~100 — — ● 〇 说明:表中●为必须配置的项目,◎为应配置的项目,○为可选择配置的项目。项目后带“☆”号的设施,其内容和标准为强制性规定;其余设施的内容和标准具有一定弹性,在确保基本服务水平的前提下,可根据项目所处区位及其人口规模大小,做适当调整。

4.5【居住区教育设施标准】 居住区的教育设施包括普通高中、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幼儿园等,应独立配置。

4.6【居住区教育设施配置要求】应结合教育事业发展趋势,并充分考虑城区人口分布的实际情况,按合理的服务范围均匀配置中学、小学及幼儿园。要求:(1) 寄宿制高中宜在市、区层面统筹布局。原则上不再设24班以下高中和规模过大的学校。在人口不足3.5万人的片区,宜配置18班普通高中;(2)新建区的中、小学宜配置九年一贯制学校,其服务半径宜在500~1000米范围内。市区范围内的初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200米。在人口不足3万人的片区,宜配置18班初中;(3)市区范围内的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800米。在人口不足1.5万人的片区,宜考虑配置18班小学。小学每班人数不应超过45人,有条件的区域应推行小班化教学;(4) 市区范围内的幼儿园(托儿所)服务半径宜为300~500米。幼儿园(托儿所)规模以6-15班为宜。居住区教育设施分级配置标准详见表3。

表3 居住区级以下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序号 项 目 学校 规模 (班) 36 45~50 48 48000~52800 76800~84000 —— 班级 人数 (座/班) 建筑面积 36000~39600 用地面积 57600~63000 一般规模(㎡/处) 服务规模 (万人) —— 15 〇 — — 千人 指标 (座/千人) 居住区 配置要求 居住居住组小区 团 1 寄宿制高中 24 普2 通高中 30 36 48 60 18 初 中 24 45~50 30 36 九年一4 贯制学校 54 21600~24300 40500~45900 3~3.5 45 36 45~50 18000~20300 33700~38300 2~3 14400~16200 27000~30600 1.5~2 90 〇 〇 — 27 14201 16229 10800~12000 35297 39640 20200~23000 4~5 5~6 <1.5 45~50 14575 17398 22015 26690 7801 10560 35636 47126 56158 65255 21884 29260 4.5~5.5 5.5~6.5 —— —— <3.0 3~4 30 ● 〇 — 15 ● — — 11460 30689 3.5~4.5 60 60000~66000 96000~100000 —— 3 18 5 小 学 30 36 6 幼 6 儿 园 9 12 15 25~35 24 35~45 5638 7517 9390 10773 2758 3883 4943 6103 19017 24872 28965 32359 4002 5719 7361 9116 <1.5 1.5~2 2~2.5 2.5~3 <0.7 0.7~1 1~1.5 1.5~2 30 — ● 〇 60 — ● — 说明:表中●为必须配置的项目,○为可选择配置的项目。其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均为最小指标;校园占地面积均不含选配功能室及寄宿生食堂、餐厅、宿舍等生活用房等占地面积。具体实施中可参照表中指标适当增加。

4.7【居住区停车场(库)】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停车场(库)宜按照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0.3~0.5个车位/百平方米配置,以满足公共停车需求。根据需要,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还应考虑装卸、递送、救护等停车要求,配置专用车位。为节省用地、方便交通,机动车停车场宜结合社区中心、轨道交通站、公交首末站等集中配置,并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

居住区居民小汽车停车场(库)应按照表4的标准配置。自行车的停车场(库)

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公共服务设施、居民楼等配置。

表4 居住区居民小汽车停车场(库)配置标准

分类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每户建筑面积(m2/户) >144 90~144 <90 小汽车(车位/户) 1.5~2 0.8~1.5 0.5~1.0 说明:居住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每一个地面停车位按25~30平方米,地下停车位按30~35平方米控制。严禁在公共绿地、城市道路以及紧靠建筑物或居住小区出入口通道配置停车位。新建区居住区内的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小汽车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可按10-15%控制。

附录 术语、用词说明及参考文献(规范)

A 术语

1 公共服务设施(Public Facilities)一般指城市中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行政、商业、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机构或设施,以及部分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市政、交通、停车设施等。

2 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Non-profit Public Facilities)一般指公共服务设施中非盈利的行政管理、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设施。

3 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Commercial Public Facilities)一般指公共服务设施中以盈利为主的商业、金融(银行)等设施。

4 控制性指标(Regulatory Standard)主要指在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必须执行的指标。一般主要包括:用地性质、人均用地指标和建筑规模等

5 指导性指标(Introductory Standard)主要指在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可根据或参照相关标准、市场需求确定的指标。例如商业设施的功能、规模和面积比例,可根据市场需要适当调整。 B 本标准的用词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