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龙泉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管理制度,实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完全并轨运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保障,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保障政策,实行政府公共服务,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提供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帮助本市区范围内住房困难家庭解决住房问题的保障措施。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并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专门配租给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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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管理、分级建设、公平公开、解困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是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任主体,制定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总体规划,建立建管机构,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年度计划,统筹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房源调配工作;

(二)制定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相关制度,公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信息和执行标准,以及监督管理等综合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受理审核工作; (二)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物配租及补贴发放工作; (三)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下列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协助配合、行业监管等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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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户籍、车辆的查询工作。

民政局负责申请家庭经济条件的核查工作。

人力社保局负责申请家庭特殊病种人员认定及社会保险缴纳、就业情况等核查工作。

卫计局负责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核查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申请家庭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登记情况的核查工作。

人民银行负责配合市民政局对申请家庭的经济条件进行核查。

国土资源局负责申请家庭本市房产及土地使用情况的核查工作。

房改办负责申请家庭的房改情况、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等核查工作。

征收办负责申请家庭房屋征迁情况的核查工作。 各街道负责申请家庭的初步审查工作。 发改局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电力局负责为住房保障实施部门提供相关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工作。

统计局负责发布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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