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2013年6月修订) 下载本文

13.4.2.3 使用电气工具时,不准提着电气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在梯子上使用电气工具,应做好防止感电坠落的安全措施。在使用电气工具工作中,因故离开工作场所或暂时停止工作以及遇到临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13.4.2.4 使用手持行灯应注意下列事项:

1)手持行灯电压不准超过36V。在特别潮湿或周围均属金属导体的地方工作时,如在金属容器或水箱等内部,行灯的电压不准超过12V。 2)行灯电源应由携带式或固定式的隔离变压器供给,变压器不准放在金属容器或水箱等内部。

3)携带式行灯变压器的高压侧,应带插头,低压侧带插座,并采用两种不能互相插入的插头。

4)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有良好的接地线,高压侧宜使用三线插头。 13.4.2.5 电动的工具、机具应接地或接零良好。

13.4.2.6 电气工具和用具的电线不准接触热体,不要放在湿地上,并避免载重车辆和重物压在电线上。

13.4.2.7 移动式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单相电源线应使用三芯软橡胶电缆;三相电源线在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应使用四芯软橡胶电缆,在三相五线制系统中宜使用五芯软橡胶电缆。连接电动机械及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单独设开关或插座,并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金属外壳应接地;电动工具应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13.4.2.8 长期停用或新领用的电动工具应用500Ⅴ的绝缘电阻表测量其绝缘电阻,如带电部件与外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值达不到2MΩ,应进行维修处理。对正常使用的电动工具也应对绝缘电阻进行定期测量、检查。

13.4.2.9 电动工具的电气部分经维修后,应进行绝缘电阻测量及绝缘耐压试验,试验电压为380V,试验时间为1min。

13.4.2.10 在潮湿或含有酸类的场地上以及在金属容器内应使用24V及以下电动工具,否则应使用带绝缘外壳的工具,并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l0mA,一般型(无延时)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且应设专人不间断地监护。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电源连接器和控制箱等应放在容器外面。电动工具的开关应设在监护人伸手可及的地方。 13.4.3 空气压缩机:

13.4.3.1 空气压缩机应保持润滑良好,压力表准确,自动启、停装置灵敏,安全阀可靠,并应由专人维护;压力表、安全阀、调节器及储气罐等应定期进行校验和检验。

13.4.3.2 禁止用汽油或煤油洗刷空气滤清器以及其他空气通路的零件。

13.4.3.3 输气管应避免急弯。打开进风阀前,应事先通知作业地点的有关人员。出气口处不得有人工作,储气罐放置地点应通风,且禁止日光曝晒或高温烘烤。 13.4.4 潜水泵:

13.4.4.1 潜水泵应重点检查下列项目且应符合要求: 1)外壳不准有裂缝、破损。 2)电源开关动作应正常、灵活。 3)机械防护装置应完好。

4)电气保护装置应良好。

5)校对电源的相位,通电检查空载运转,防止反转。

13.4.4.2 潜水泵工作时,泵的周围30米以内水面不准有人进入。 13.4.5 风动工具:

13.4.5.1 不熟悉风动工具使用方法和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或修理风动工具。

13.4.5.2 风动工具的锤子、钻头等工作部件,应安装牢固,以防在工作时脱落,禁止将带有工作部件的风动工具对准人。工作部件停止转动前不准拆换。

13.4.5.3 风动工具的软管应和工具连接牢固。连接前应把软管吹净。只有在停止送风时才可拆装软管。 13.5 焊接、切割。

13.5.1 不准在带有压力(液体压力或气体压力)的设备上或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在特殊情况下需在带压和带电的设备上进行焊接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对承重构架进行焊接,应经过有关技术部门的许可。

13.5.2 禁止在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他物体上进行焊接。

13.5.3 在重点防火部位和存放易燃易爆场所附近及存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使用电、气焊时,应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的有关规定,按有关规定填用动火工作票,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13.5.4 在风力超过5级及下雨雪时,不可露天进行焊接或切割工作。如必须进行时,应采取防风、防雨雪的措施。

13.5.5 电焊机的外壳必须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13.5.6 气瓶的存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3.5.7 气瓶搬运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手推车。

13.5.8 用汽车运输气瓶时,气瓶不准顺车厢纵向放置,应横向放置并可靠固定。气瓶押运人员应坐在司机驾驶室内,不准坐在车厢内。

13.5.9 禁止把氧气瓶及乙炔气瓶放在一起运送,也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13.5.10 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2MPa (兆帕),不准再使用。用过的瓶上应写明“空瓶”。

13.5.11 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m,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准靠近热源,应距明火10m以外。 13.6 动火工作。

13.6.1 在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动火工作票,其方式有下列两种:

13.6.1.1 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N)。 13.6.1.2 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O)。

本规程所指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13.6.2 在一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

13.6.3 在二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13.6.4 各单位可参照附录P和现场情况划分一级和二级动火区,制定出需要执行一级和二级动火工作票的工作项目一览表,并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3.6.5 动火工作票不准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和事故应急抢修单,并应在动火工作票上注明检修工作票、工作任务单和事故应急抢修单的编号。

13.6.6 动火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13.6.6.1 动火工作票应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动火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动火工作票一般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一份保存在安监部门(或具有消防管理职责的部门)(指一级动火工作票)或动火部门(指二级动火工作票)。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即需要运行值班人员对设备系统采取隔离、冲洗等防火安全措施者,还应多一份交运行值班人员收执。

13.6.6.2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车间、分公司、工区)的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签发,本部门(车间、分公司、工区)安监负责人,消防管理负责人审核、本部门(车间、分公司、工区)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车间、分公司、工区)的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签发,本部门(车间、分公司、工区)、安监人员、消防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车间、分公司、工区)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批准。 13.6.6.3 动火工作票经批准后由工作负责人送交运行许可人。

13.6.6.4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准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准签发动火工作票。

13.6.6.5 动火单位到生产区域内动火时,动火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和审批,也可由动火单位和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实行“双签发”。若动火单位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的下属单位,可由动火单位签发动火工作票。 13.6.7 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 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提前办理。

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24h,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120h。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13.6.8 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应是经本单位(动火单位或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考试合格并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有关班组班长、技术员。

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是具备检修工作负责人资格并经本单位考试合格的人员。 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13.6.9 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13.6.9.1 动火工作票各级审批人员和签发人: 1)工作的必要性。 2)工作的安全性。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13.6.9.2 动火工作负责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2)负责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负责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13.6.9.3 运行许可人: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己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现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13.6.9.4 消防监护人:

1)负责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负责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现场)可燃性气体、可燃液体的可燃气体含量符合安全要求。

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13.6.9.5 动火执行人:

1)动火前应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13.6.10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3.6.10.1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阀门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13.6.10.2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替代的方法处理。

13.6.10.3 尽可能地把动火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13.6.10.4 凡盛有或盛过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13.6.10.5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13.6.10.6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13.6.10.7 动火作业间断或终结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13.6.10.8 下列情况禁止动火;

1)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2)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3)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4)喷漆现场。

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13.6.11 动火的现场监护:

13.6.11.1 一级动火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气体含量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做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

二级动火时,本部门(车间、分公司、工区)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可不到现场。

13.6.11.2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分管生产的领导或技术负责入(总工程师)、消防(专职)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13.6.11.3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专职)人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13.6.11.4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应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气体含量,合格方可重新动火。

13.6.11.5 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一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气体含量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准动火。

13.6.12 动火工作完毕后,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和运行许可人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是否清洁等。确认无问题后,在动火工作票上填明动火工作结束时间,经四方签名后(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无关,则三方签名即可),盖上“已终结”印章,动火工作方告终结。 13.6.13 动火工作票保存1年。

14 起重与运输

14.1 一般注意事项。

14.1.1 起重设备需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14.1.2 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并经实际操作及有关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其合格证种类应与所操作(指挥)的起重机类型相符合。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14.1.3 起重设备、吊索具和其他起重工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 14.1.4 一切重大物件的起重、搬运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专人负责,作业前应向参加工作的全体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使全体人员均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统一指挥,必要时可设置中间指挥人员传递信号。起重指挥信号应简明、统一、畅通,分工明确。

14.1.5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作业时应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否则不准施工。 14.1.5.1 重量达到起重设备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