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施工合同 下载本文

施工。甲方对样板的确认不作为工程质量最终的确认,最终须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11.2乙方未能按照本条款约定先施工样板的,甲方有权暂停乙方的工作,因此延误工期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11.3乙方未能按照本条款约定先施工样板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拆除已经完成施工的工程,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二、材料设备供应(材料、设备以及家具清单,包括品牌、数量、规格、品质等相关要求详见附件):

12.1本工程要求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均应使用合格产品,且不低于地方性品牌。

12.1.1所有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验收标准及政府有关规定,相关材料和设备如按有关规定需进行检测的,均由乙方负责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材料的送检抽样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由甲方或监理在场监督执行实物封样机制(对一些涉及到材质、款式、颜色、工程质量的物资,在选定前必须进行封样,包括担管材管件、五金件、玻璃、胶等均需封样),送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检验费由乙方承担。

12.1.2甲供材料设备(如有)进场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运到现场后,乙方负责卸货,并在6小时内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含部分不合格),乙方有责任要求甲方在48小时退货,在48小时内承担保管责任;逾期未验收,视为乙方已验收合格,相应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对甲供材料的装卸、保管等,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

12.2属甲方供应及认价范围内的材料、设备,其数量、规格、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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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时间,乙方应在图纸会审后15日内编制计划并报甲方采购(如乙方需要补充或修改采购计划,应在发包人就该材料设备进行招标前60天提出),乙方不及时上报,每拖延一天,须向甲方支付300元违约金,因此延误工程进度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如上报数量或规格有误,造成供货及施工的损失,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供应以及认价范围内材料、设备在结算时,工程量按图纸计算,损耗套用定额及本合同规定的理论用量,属乙方超额订购或使用的由乙方负责;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甲供或认价范围内的材料、设备数量、规格的变化,乙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以上资料上报书面资料三份,电子文本一份。

12.3乙方须严格做好物资进场验收的过程监督。

12.3.1乙方按照甲方或规范要求采购供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且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并且,乙方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

使用,检验或试验费按规定执行。甲方可对乙方已验收的材料、设备进行复验,如经复验不合格的,所有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2.3.2甲方必须严格对照封样样品对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进行验收,凡是每次材料进场验收由甲方两名以上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乙方共同验收,按照国家材料验收规范和甲方内部规范标准仔细检查材料规格、产地、壁厚、材质等,凡是与样品不符的一律拒收,防范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现象。

12.3.3对乙方自购材料,甲方可审核乙方的材料认价单,结合施工图纸要求和材料信息库数据,对材料的品牌、规格、产地、材质、价格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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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不论是甲方采购材料还是乙方自行采购材料,必须明确对供应商的要求是有资质、有实力、地方品牌以上、AAA企业,重点是厂家,其次是一级供应商或厂家直接委托的供应商,所有材料均须达到国标,如没有国标的,执行行标。

12.4乙方按照甲方或规范要求采购供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其中承重墙、外墙填充墙砌筑不允许使用粉煤灰砖。并且丙放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按规定执行。甲方可对乙方已验收的材料、设备进行复验,如经复验不合格的,所有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2.5甲方发现乙方采购或使用不符合设计、规范或合同规定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可要求由乙方负责拆除或重新采购,且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2.6除合同规定的甲供材料外,甲方有权对任何材料品牌、质量、价格等做出要求,为确保质量,必要时甲方可指定厂家,再由乙方签订采购合同。甲方和厂商商定的价格作为最终的材料结算价,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此部分材料改为甲供的方式,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此部分材料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该款在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12.7乙方负责甲供材料(甲方指定材料及施工单位除外)以及自购材料的验收、卸货、

搬运、仓储、安装及成品保护。乙方应按有关规范要求或供货厂方技术要求进行安装,并接受厂方技术人员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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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乙方在甲供材料的收货、验货、搬运、仓储、安装、成品保护过程中损坏甲供材料的,应负相应的经济赔偿及工期索赔等责任。

12.9在支付认价材料的货款时,由供应商向乙方提出付款申请及相应资料,乙方向供应商支付该批货款;甲方供货合同的货款,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验收合格单后才能向供应商支付(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进行验收的除外)。甲方与乙方按下列办法清算甲供材料:认价为现款现货价,无论承包单位接受与否,甲方有权直接将此价进入决算(采保费按 %计取),如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给予施工,那么此项苗木、材料总价的2倍由承包单位承担,并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12.9.1根据结算审核结果和现场签证数量,确定甲供材料的合理使用量。

12.9.2根据乙方签收的材料供货单,确定甲供材料实际合格产品的供应量。

12.9.3根据以上两项数额,向乙方开材料扣款单。

12.10如使用未在合同及附件中约定的材料时,或在施工中需要更换材料的种类,甲方有权重新确认此部分材料采用何种方式供应,乙方无条件接受。

12.11本合同其他条款对材料设备采购有约定的,该约定的条款同样适用。

十三、关于质量及材料、设备条款的特别约定:

13.1 同类问题本合同其它条款中有约定的,以本条款优先执行。 13.2材料、设备进场前,乙方必须联系供应商提供材料、设备的样品,且须附带齐全的书面资料。材料设备经甲、乙方共同封样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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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工程管理部(项目部)负责保管,封样的材料、设备作为进场材料设备的主要验收标准和依据。甲方有权确定需要封样的材料、设备的品种、范围等。

13.3甲方在材料进场、施工、验收过程中或竣工后,发现乙方使用的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材质、等级、各项性能等不符合本工程要求,如该材料设备属假冒伪劣产品,或影响功能和结构安全的,则乙方必须无条件拆除重做,并按照该部分材料设备价款的120%支付违约金;如该材料设备的使用不影响功能、结构安全的,乙方仍须拆除重做,对确实不能拆除重做的,该部分的工程价款按照30%结算。以上造成工期延误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13.4甲方在材料进场、施工、验收过程中或竣工后,发现乙方所用的材料设备质量短斤少两(包括但不限于规格上降低标准,如壁厚、长度等)的,但不影响功能和结构安全的,按照实际规格与合同约定规格的比例的2/3进行结算,同时,乙方须按该部分材料设备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5在材料进场、施工、验收过程中或竣工后,若发现乙方所用材料设备的品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若尚未开始使用必须无条件退场并重新采购,若已经开始使用,按照该材料设备实际品牌价格的2/3进行结算,同时,乙方须按该部分材料设备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6甲方在乙方材料进场、施工、验收过程中或竣工后,发现乙方对施工工艺、产品构件尺寸上偷工减料的,按照检查到的最小实际尺寸与国家规范规定的尺寸比例,就该材料、设备的全部按照80%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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