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
第六十八条 沿道路布置的广告、招牌、指示牌,一般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尽量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
第六十九条 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招牌、指示牌。主、次干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
第七十条 风景游览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内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等,其形式应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
第七十一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登高面不应设置广告构筑物。
第七十二条 设置户外公用电话要按建筑小品要求设计,其位置不应影响行人交通,并不应在道路交叉口影响交通视线处设置。
第四章 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 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七十三条 按城市道路在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和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等组成。各类规划道路主要设计参数见表十六。 表十六
道 路 类 别 道路计算行车速(km/h)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米) 机动车车道数(条) 支路网密度指(km/km2) 快速路 60-80 ≥60 6-8 / 主干路 50-60 36-50 6-8 / 次干路 40 24-36 4-6 / 支 路 30 ≤24 ≤4 3--8 注:支路网密度规划推荐指标根据不同的城市功能区域有所不同,城市中心区、城市高容量建设区宜取高限。
第七十四条 道路横断面布局应综合考虑交通功能、城市景观、地下管线布置、地形等因素,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五条 道路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依据城市规划控制标高并适应临街建筑布置及道路两侧地块雨水排除的需要;
(二)应综合考虑现状地形、地质、水文、地下管线埋设、道路立交等因素,并保证路基稳定,工程量最小;
(三)纵坡缓顺,保证行车安全、舒适;
(四)城市道路非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2.5%,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5%,并应按有关规定控制坡长;道路最小纵坡宜不小于3‰,纵坡小于3‰时,应设置锯齿形偏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
第七十六条 道路与道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60度,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快速路与快速路应采用立交、快速路与主干路相交宜采用立交;主干路与交通繁忙的其他道路相交可根据交通流量情况设置立交;
(三)快速路、主干路或中央设隔离带的城市干道,宜根据交通要求建设人行天桥、地道等立体行人过街设施。
第七十七条 交叉口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交叉口的转弯半径宜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30米至35米,次干路为20米至25米,支路为10米至15米。不同等级道路相交时,转弯半径按较低等级道路控制。
第七十八条 干路与干路的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拓宽渠化,提高通行能力。拓宽车道单车道宽为3.25至3.5米,双车道宽6 至6.5米;其进口车道的展宽段长度一般为40米至70米,出口车道的展宽段长度一般为30米至60米。
第七十九条 城市道路通车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城市快速路通车净高不应小于5米; (二) 主干路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宜小于5米; (三) 其他城市道路不应小于4.5米;
(四)各级道路非机动车通车净高不应小于2.5米,非机动车道同时作为机动车应急通道的通车净高不应小于3.5米。
第八十条 城市快速路主车道不应开设机动车辆出入口,城市干路应控制开设机动车辆出入口,车辆出入频繁的单位主出入口应在支路或专用道路上开设,桥梁隧道两端起坡段范围内不宜设置出入口。
第八十一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居住区及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
第八十二条 停车场(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和一般地段不宜超
过300米,在城市外围不宜超过500米。各类地段划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要求确定;
(二)各类建设工程应按本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的有关规定配建停车位; (三)公共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道路交叉口、人行过街天桥、桥隧坡道起止线距离应大于50米;
第八十三条 汽车加油加气站按以下要求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规定:
(一)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
(二)加油加气站应大、中、小型结合,以小型为主,规划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
(三)加油加气站的进、出口宜设置在次干道或支路上,并应在站内设置车辆加油等候车道。
第八十四条 公交场站按下列要求设置: (一)公交场站用地面积标准宜参照表十七。 表十七 场站类型 首末站、枢纽站 停车场 保养场 大修厂 规划用地面积标准(平方米/标台) 首站:1000平方米/每线路;末站:400平方米/每线路 150 200-240 300 (二)首末站建设规模应根据相应的营运线路所配车辆数量确定,一般用地面积宜为3000平方米左右。在城乡主要客流集散点应设置枢纽站,用地面积宜在6400平方米以上。在个别场地受限制地区,可适当减小首末站规模,相应缩减用地面积;
(三)新建大型居住区可按1000平方米至1200平方米/万人的标准配置公交首末站。
(四)车辆保养场宜与停车场结合设置。 第八十五条 公共交通停靠站按下列要求设置:
(一)公交停靠站的间距宜为500米至600米,根据城市用地及路网布局,部分路段间距可放宽至300米至800米。
(二)公交停靠站异向换乘距离路段上不应大于100米,交叉口上不应大于200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宜设在交叉口的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距离应在50米以上。在无中央隔离带的路段上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米;
(三)城市快速路和干路上的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其车道宽度宜为3.5米,
站台长度一般宜为20米;多条公交线路合设站点视具体情况加长站台长度;城市主干路站台长度不宜小于30米。设有公交专用道的干路可不设港湾式停靠站。
第二节 管线综合
第八十六条 各类管线宜结合城市道路布置,管线敷设应当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个别管线可结合河道、绿带等布置。
第八十七条 结合城市道路进行管线工程建设的,管线位置的规划安排宜遵循下列规定:
(一)同类管线在红线宽度36米以下(含36米)的城市道路宜单侧布置,在红线宽度36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可根据道路断面双侧布置;
(二)管线在道路单侧布置时,在道路中心线以东、以北,安排布置雨水管、给水管、中水管、电力沟(管);在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南,安排布置污水管、通信管、燃气管、热力沟(管);
(三)自道路中心线向道路两侧,各类管线的设置次序宜依此为雨水管、污水管、给水管、中水管、通信管、燃气管、热力沟(管)、电力沟(管);
(四)各类管线宜在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布置,局部路段布置有困难时可利用道路两侧公共绿地及建筑退让部分布置;
(五)各类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安排的管线位置范围内,不得占用其他管线的规划位置;
(六)管线共同沟宜结合道路绿化带或人行道设置。
第八十八条 不同业主的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在同一通道布置时宜统一规划,同沟敷设。
第八十九条 110千伏及以上等级电力线、大口径输水管、高压燃气管、工业专用管等管线密集布置的区域,应统一规划、结合城市用地布局设置管线走廊。
第九十条 工程建设应妥善处理与现状管线的关系。与规划不符的现状管线应逐步迁移改造。
第九十一条 建设用地内的配套管线应根据规划要求与市政管线良好衔接,内部管线宜与区内道路或建筑平行布置,走向顺直。
第九十二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配套管线建设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后退道路控制红线,并不得压占道路红线及影响市政管线敷设。
第九十三条 地下管线产生交叉的,在规划布置时宜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 (二)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三)支管避让干管;
(四)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五)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
第九十四条 在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分质供水。
第九十五条 电力、电信等架空线建设应严格控制。在下列范围内,除必须架空设置的轨道交通等线路外,不宜新建110千伏及以下等级架空电力线及其他架空线工程,不得新建220千伏及以上等级架空电力线,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结合城市建设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一)城市建设中心区域和重要地段;
(二)民用机场、主要铁路客运站、主要客运港口; (三)重要旅游景观、人文景观区域;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范围。
第九十六条 除第九十四条规定范围外其他架空设置的电力线路和通信电缆,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条件下,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或结合防护绿带架设。架空线应避免频繁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架空电力线不得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得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确需跨越的,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九十七条 在不影响城市景观、公共安全、道路交通等前提下,在工业区允许布置供热、工业等地上管线,居住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内部允许布置供热等地上管线。
第九十八条 新建、扩建桥梁和隧道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管线在桥梁上和隧道内通过的,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保证桥梁和隧道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维修、养护,并不得影响市容。管线穿越或跨越河道时,应满足水利、通航及河道整治等要求。
第九十九条 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架空线设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的间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规定。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确因实际困难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零零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一零一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在符合规划及相关规范要求前提下,允许市政管线穿越建设用地。
第一零二条 管线工程需穿越公路、铁路、隧道、人防设施、建(构)筑物、河道、绿地等,管线建设单位应征得相关单位的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