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通信(网络版)业务合同
合同签订地:[ ]
甲方:[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乙方:中国xx[ ]公司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鉴于:
1. 乙方的协同通信(网络版)业务可以实现语音、视频、即时通信、数据等多种通信方式的有效结合。
2.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甲方开通协同通信(网络版)业务,以满足甲方的信息化需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相信赖、有偿使用、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一站式服务:指乙方根据客户需要,在客户业务涉及的城市或全国范围内,指定专门的客户经理为大客户提供包括一点受理、一点故障申告、统一计费结算、统一技术支持等服务。
1.2 北方各省:指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天津、河北、河南、山西、山东等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1.3 C网:中国xxCDMA网络。
1.4 用户:具体使用乙方协同通信业务服务的甲方、甲方下属机构指定的员工。
1.5客户:指甲方、甲方的下属机构。
第二条 业务内容
2.1甲方使用乙方运营的协同通信(网络版)业务。 该业务以乙方的客户电话号码为依托,通过对包括移动终端在内的多种通信终端和应用的有机集成,实现语音、视频、即时通信、数据等各种通信方式的有效结合。业务功能主要包括:通讯录、点击拨号、短消息、即时通信、电话会议、多媒体会议。
2.2业务范围:[ ]。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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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甲方作为乙方的客户,享受乙方为客户提供的跨区域的一站式服务。 3.1.2甲方应负责提供真实的业务号码信息及关联的C网手机号码,供甲方开通业务及计费使用,乙方仅验证甲方所提供的固网和C网手机号码是否为中国xx号码。如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发现甲方提供的业务号码及关联的C网手机号码信息资料失实或不完整,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由甲方负责自行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1.3甲方、甲方下属机构(甲方下属机构的名称、地址见本合同附件[ ])、以及用户可根据本合同约定使用协同通信业务服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就甲方下属机构、用户的行为向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1.4甲方或甲方下属机构、用户实际使用协同通信业务服务的,应选择相应的业务套餐,并在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处办理入网手续。甲方或甲方下属机构、用户办理入网、变更手续时,应根据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要求提交登记资料,并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本合同有效期内,登记资料如有变更,甲方或甲方下属机构、用户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如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发现登记资料失实,影响本合同正常履行,且无法与甲方或甲方下属机构、用户取得联系,或其不及时配合更正的,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并且,因所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引起的纠纷,甲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用户加入、变更、退出协同通信业务,均应通过甲方或甲方下属机构联系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的客户经理办理。
3.1.5本合同约定的协同通信(网络版)业务只能由甲方或甲方下属机构非经营性使用,而不得转让或用于通信业务营运,否则,乙方有权即时终止本合同。
3.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2.1乙方按照与甲方共同协商的计划进度实现协同通信(网络版)业务。 3.2.2 乙方提供的网络服务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通信服务质量标准,依法保障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并依法保护用户信息安全。
3.2.3 乙方提供7×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10000拨9),以供甲方进行故障申告,咨询了解乙方网络服务、业务推广、各类营销优惠活动等内容。
3.2.4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按期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 第四条 业务开通与变更、退订 4.1业务开通。甲方或甲方下属机构、用户向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提交业务申请单(见附件[ ]),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依据业务申请单开通相应业务。
4.2业务变更。甲方或甲方下属机构变更协同通信(网络版)业务的,应向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提交加盖其公章的业务变更单。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应在承诺的时限(以[ ]为准)内操作完成(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2.1一点付费模式下,必须在业务发起地一点变更。 4.2.2分别付费模式下,在号码归属地进行变更。 4.3 用户变更、退订协同通信服务,均应通过甲方或甲方下属机构联系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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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乙方下属机构,并按照已签订的《用户入网协议》或其他约定办理。 第五条 费用及付费方式
5.1业务资费: 协同通信业务服务费用包括通信费及业务功能费、增值功能费、一次性开通服务费。鉴于甲乙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甲方享受本合同约定的优惠资费,并自业务开通之日起生效。
5.1.1通信费: 类别 优惠资费 模式一:不区分长途和市话,统一按照0.15 元/分钟收固话取; 账号 模式二:按照现行固定电话资费标准执行。 (两种模式选择其一) 手机账号 纳入手机号码原有通信资费/套餐。 通话费 用户做被叫时,如果用户将捆绑的接听终端设置为非默转移呼叫费(仅对认接听号码,需收取由用户号码到捆绑的接听终端产生固话账号) 的通话费用。本地区内、区间电话按照现行固定电话资费标准收取,其他国内长途电话按照0.3 元/分钟收取。 用户使用协同通信号码作为主叫或被叫,在通话过程中呼叫前转费(仅对用户发起呼叫前转动作,则向该用户加收呼叫前转费,固话账号) 费率与转移呼叫费的费率相同。 根据会议参与方的数量,按0.1 元/分钟/方的标准,对电话会议服务费 会议发起方加收电话会议服务费。 短信费 多媒体会议服务费 按乙方现行短信业务标准资费标准收取。 0.15 元/分钟/方(同时使用多媒体会议与电话会议功能时,将同时加收两种会议服务费) 5.1.2业务功能费及增值功能费
(1)协同通信(网络版)业务功能费:[ ]/月/账号。 (2)协同通信(网络版)增值功能费:[ ]。 5.1.3一次性开通服务费:[ ]/客户。 5.2付费期限:
(1)一次性开通服务费的付费期限:[ ]。
(2)通信费及业务功能费、增值功能费的付费期限:结算周期为自然月,即每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乙方于每月[ ]日前提供帐单,付款方应于账单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费用。如遇特殊情况变更,乙方或乙方下属机构将提前通知甲方。
5.3 付费方式:
甲方可选择以下第[ ]种付费方式。
(1)□ 一点付费:甲方一点向乙方或乙方当地下属机构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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