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XX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社区建设,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
第二条 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
第四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
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1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 物业类型: 总户数: 容积率: 绿化面积:
第六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共有部分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 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柱、梁、楼板、户外墙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 。
2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
4、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 、 绿地占地除外。
5、其它: 第七条 本物业区域内业主同意由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选聘的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保洁、绿化、治安防范、维修等全方位的物业服务,并代为查验以上业主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第八条 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3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或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十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XX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参与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三)监督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对本物业区域内影响业主共同利益、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
(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补充、修改本规约的建议;
4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XX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费用。
(二)按规定交存、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三)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制度、遵守本物业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四)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助友爱,和睦相处;
(五)出租、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规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的权利,履行业主的义务。
第十四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用途使用物业。确需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