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估价原则 下载本文

2.4.7变更估价原则

(1)地质变化、非项目公司或施工单位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增加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2)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增加,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中标建安下浮率)。

(3)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减少,其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工程预算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中标建安下浮率)。

(4)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照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施工期间的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材料(设备)信息价或市场价及中标建安下浮率计算。

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本项规定计算的综合单价×(1-中标建安下浮率)。

(5)若定额缺项的,由项目公司或施工单位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实施机构或立项业主会同工程预(决)算审核单位审核确定,报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定额缺项单价(或议价)=经双方确认的单价×(1-中标建安下浮率)。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6)材料(设备)变更的价格确定

①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审后预算书中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根据审后预算书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建安下浮率的乘积计算。 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审后预算书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1-中标建安下浮率)。 ②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审后预算书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其价格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建安下浮率的乘积计算。

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信息价×(1-中标建安下浮率)。

③拟变更不用的材料(设备),其价格按审后预算书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建安下浮率的乘积计算。

拟变更不用的材料(设备)价格=审后预算书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1-中标建安下浮率)。 ④上述发布媒介没有公布的材料(设备)单价,按询价小组确定的价格乘以中标建安下浮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