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特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
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关于调整排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4〕1717号)---一、调整排污费收费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第一步: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2.4元】
其中,二氧化硫排污费,第一年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2元,第二年(2004年7月1日起)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4元,第三年(2005年7月1日起)达到与其它大气污染物相同的征收标准,即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氮氧化物在2004年7月1日前不收费,2004年7月1日起按每一污染当量0.6元收费。
(二)北京市二氧化硫排污费仍按经国务院同意,1999年国家计委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即高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1.20元,低硫煤每公斤二氧化硫排污费0.50元。2005年7月1日起,低硫煤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
本办法实施前两年,杭州、郑州和吉林三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按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总量排污收费标准执行,即杭州、吉林二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6元,郑州市 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为每一污染当量0.5元 。2005年7月1日起,三个城市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标准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三)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四)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表5 (五)排污费计算
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表5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二氧化硫 2.氮氧化物 3.一氧化碳 4.氯气 5.氯化氢 6.氟化物 7.氰化氢 8.硫酸雾 9.铬酸雾 10.汞及其化合物 11.一般性粉尘 12.石棉尘 13.玻璃棉尘 14.碳黑尘 15.铅及其化合物 16.镉及其化合物 17.铍及其化合物 18.镍及其化合物 19.锡及其化合物 20.烟尘 0.95 0.95 16.7 0.34 10.75 0.87 0.005 0.6 0.0007 0.0001 4 0.53 2.13 0.59 0.02 0.03 0.0004 0.13 0.27 2.18 21.苯 22.甲苯 23.二甲苯 24.苯并(a)芘 25.甲醛 26.乙醛 27.丙烯醛 28.甲醇 29.酚类 30.沥青烟 31.苯胺类 32.氯苯类 33.硝基苯 34.丙烯腈 35.氯乙烯 36.光气 37.硫化氢 38.氨 39.三甲胺 40.甲硫醇 41.甲硫醚 42.二甲二硫 43.苯乙烯 44.二硫化碳 0.05 0.18 0.27 0.000002 0.09 0.45 0.06 0.67 0.35 0.19 0.21 0.72 0.17 0.22 0.55 0.04 0.29 9.09 0.32 0.04 0.28 0.28 25 20 (六)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