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流程
模拟法庭流程:(范书东为假名)
审判长:(审判长、审判员坐下后)请坐下。
书记员:(站立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已就绪,可以开庭。 一、开庭、核对被告人的人身份
审判长:(敲击法槌一下后) 广东省深圳市滨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现在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范书东放纵走私一案。传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到庭后,法警打开被告人戒具,但至宣读完起诉书被告人应站立。若法警未主动打开戒具,审判长应予以示意:请法警打开被告人的戒具)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法庭现在对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 审判长:被告人你的名字? 范书东
审判长:有其他名字吗? 没有
审判长:有没有绰号、外号或昵称? 没有 审判长:
(1)你的基本身份情况(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
(2) 以前有没有因为违法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过? (3) 因本案什么时间被抓获?刑事拘留时间?逮捕时间?
(4)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什么时间收到的?(如不能答出具体时间,可问是否超过十天)
二、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名单
审判长: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名单。
本庭由审判员刘平凡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郑志芳(掌心向上伸出示意)、审判员汪文峰(掌心向上伸出示意)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书记员由连婕 (掌心向上伸出示意)兼任,担任法庭记录。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舜锋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并指派书记员连婕出庭记录。
被告人范书东的亲属委托了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肖裔涛、周妍律师(掌心向上伸出示意)到庭为被告人辩护。
三、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
审判长:现在告知被告人在庭审期间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诉讼》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权。各被告人如果认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速录员、公诉人、公诉机关书记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其本人及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处理的,可以申请以上人员回避。申请回避就是申请更换其他人员参与本案审理。
被告人范书东,你是否申请回避?
(二)被告人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除了辩护人为各被告人辩护以外,各被告人在庭审期间有权自行辩护。 (四)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权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以下的庭审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法庭调查,第二阶段是法庭辩论,第三阶段是最后陈述。 四、法庭调查
(一)宣读起诉书与被告人陈述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范书东,你可以坐下参加庭审。 审判长:被告人范书东,起诉书指控你犯放纵走私罪,你是否认罪? 对起诉书指控你实施放纵走私罪的事实经过,你有没有不同意见? (二)讯问和发问
审判长:下面请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审判长:(公诉人讯问后)被告人范书东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审判长、其他合议庭成员发问。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被告人当庭对质?辩护人是否需要被告人当庭对质? (三)质证
审判长:下面,公诉人将向法庭宣读、出示证据,各被告人要认真听、仔细辨认,对证据如果有意见,可以在公诉人举证后提出。请公诉人举证。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各组证据分别质证,其中视听资料应当庭播放,被告人对相关照片分别进行辨认) 审判长:被告人范书东,你对公诉人刚才宣读、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发表对证据的意见后)被告人范书东的辩护人对公诉人刚才宣读、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审判长:(全部举证完毕后)被告人范书东,你是否有新的证明你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向法庭提供?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审判长:各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向法庭提供?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五、法庭辩论 (一)刑事部分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到此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范书东自行辩护。针对本案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讲有利于你的意见。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范书东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审判长:经过第一轮辩论,控辩双方主要存在以下争议焦点:1、是否构成自首情节2、是否构成重大立功情节。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答辩?
审判长:被告人范书东的辩护人有无新的辩护意见?
审判长:经过X轮辩论,控辩双方的意见法庭已经充分了解,并已记录在案。如果没有新的意见,刑事部分法庭辩论到此结束。 六、最后陈述
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权作最后陈述。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法庭的审理以及本案有什么意见和要求,可以提出。 现在由被告人范书东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审判长:下面合议庭将休庭进行评议,现在休庭(敲法槌)。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稍停顿后)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审判长率合议庭人员从法官通道纵队退出法庭)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稍停顿后,侧身面向法官通道)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着法袍纵队进入法庭)
审判长:(审判长、审判员坐下后)请坐下。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继续开庭。 当庭宣判:
经合议庭评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范书东误交损友,染上吸毒,继而为解决吸毒毒资而受人教唆,无视国家法律,以放私的渎职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换取个人利益,偷逃关税达200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放纵走私罪。但鉴于被告人范书东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范书东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范书东提供的他人犯罪线索查证属实,已经予以立案,构成重大立功,其在犯罪时系受人教唆,归案后能,并退还了案中收受的50万元人民币赃款,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1条、第67条第1款、第68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书东构成放纵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自2012年07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止)。
如不服判决,在收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可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三份,正本1份,副本2份。请坐下。
以上是当庭口头宣告的判决,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公诉机关及诉讼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被告人范书东,对判决有什么意见,是否上诉? (当事人对判决有意见的,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进行释法答疑) 审判长:现在闭庭!被告人还押(敲法槌)。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稍停顿后)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