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积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麦积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满足群众用水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省政府办公厅《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9】2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所有供水工程,包括跨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 麦积区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承担各自的职能责任,保障农村供水工程良性、持久运行。
区水务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 区卫生局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督工作,建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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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饮用水质监测网络。
区环保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区物价局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督。 区审计局负责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监督。 麦积供电公司提供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确定管理单位,明确管理职责。
(一)以国家投资为主集中连片的供水主体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站对工程行使管理权,受益乡镇组建乡镇用水者协会,供水管理站与乡镇用水者协会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管护责任,主体工程由供水站管理,村级管网的运行和维护由用水者协会(或村委会)负责管理,入户工程由农户所有,并负责管护。
(二)以国家和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受益乡镇组建乡镇用水者协会,用水者协会负责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维护和水费收缴,区供水工程管理站进行业务指导,所在乡镇监管。
(三)由国家投资建成的小型单村供水工程实行村级用水者协会(或村委会)管理,负责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维护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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