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问:5.1.6条规定:“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 净高不超过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 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请问:净高超过6m的房间应该采取甚么划分措施?不用划分防烟分区了吗?
答:净高超过6m的房间不用划分防烟分区,所以也就不必采取划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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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净高6m及其以下的房间,空间较低,烟气沿室内顶板或吊顶向四周扩散及沉降的速度均较快,其结果必然是扩大受灾面积。为延缓其扩散速度并限制其扩散范围,故而需要划分防烟分区,并通过防烟分区内的排烟井道将其及时排至室外。
净高大于6m的大空间厅、堂,由于空间较高,储烟量相对较大,烟气水平扩散及沉降速度均较慢,从而为人员疏散争取了宝贵时间。加之高大空间屋顶排烟系统的及时排烟,能够切实保障逃生者的安全。这一点, 我们从真实的高大空间演艺厅节目演出时的火灾试验中也得到了有力的证明。\
32.问:根据第5.2.3条,防火墙上可用甲级防火门窗.在设计中需要采光又必须设防火墙的部位可否用防火玻璃代替防火墙?
答:如果能够满足防火墙的各项要求,可以用防火玻璃代替防火墙。但是,具体操作难度较大。
理由:无论“高规”还是“建规”,对防火墙的技术指标要求都是相当严格的,因为它并非一堵普通的防火隔墙,而是承担着保障整个防火分区的安全性和独立性之责任。除耐火性能外,还有着非常重要的受力要求和安装位置要求,以确保纵向立面任何部位均能满足3.00h以上的耐火极限和“规范”所要求的“防火墙的构造应使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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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使防火墙倒塌。”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必须“高出屋面”或“凸出墙面”的要求。
33.问:我公司装修的好多大规模商场、超市,都是先做整体大面积吊顶,然后在吊顶下面砌筑隔墙。本来,这是一个既省工,又省料、并且便于吊顶内管、线敷设的优化装修程序。但是,消防部门最近在检查防火时,硬是指责我们违规,强令拆除吊顶,把墙砌满到梁下,有必要吗?
答:十分有必要。消防部门的指责和强令要求是完全正确的,建议你们不折不扣地立即按当地消防部门的指令整改。 理由:我讲个真实故事给你听:
2019年,香港C女士携4岁女来京旅游,下榻xx宾馆。一日,母外出,女独留室内,孤寂间,偶见大陆火柴,视为罕物,频划之以为嬉。飞火引燃窗帘。女惊惧,掩门逃之。烟速满室,继由天花吸顶日光灯凹槽蔓入吊顶。因各房之间顶棚相通,继而漫入隔壁屋内,致该室一女童俯床毙命,口鼻处血漫床单。
所以,《高规》5.2.6条明确规定:“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该条的条文说明也明确指出:“根据某些现有高层建筑发生的问题和火灾的经验教训,要求走道两侧的隔墙、面积超过100m的房间隔墙、贵重设备房间隔墙、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隔墙以及病房等房间隔墙均应砌至梁板的底部,不留缝隙,以阻止烟火流窜蔓延,不致使灾情扩大。”
34.问:“高规”中关于“不宜”的术语太多,不好把握。诸如4.2.3、4.2.4条“...... 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m。”、5.1.6条“......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
6 e& C1 q. R$ T0 Q, W0 `8 v- n+ L......”、6.1.7条......“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等等不胜枚举。能否具体说明一下可放宽到什么程度?
答:编写“规范”,用语是比较严谨的。甚至每一个标点符号的使用都非常考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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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中的“不宜”一词的使用,也是较为慎重的。在附录B中,对“不宜”一词亦有明确的解释,即“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至于把握到甚么尺度,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就上述所举的例句而言,多为长度。在我们调研过程中,请教过一些业内专家日常审图所把握的尺度,充其量放宽到百分之一、二左右;对于另外一些有条件去做的情况,仍坚持首先选择。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再考虑退而求其次。例如:内地XX市,建审机关在执行6.1.14条“建筑高度超过100m,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时,考虑到本市经济不甚发达,便没有要求每幢超高层建筑都设屋顶直升机停机坪,而在沿海XX市,由于经济较为发达,原则上都要求设置了屋顶停机坪。 - ]1 L7 r& N\. W E4 J9 f8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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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问:我设计的21层住宅楼,1~2层的商业网点大部分符合要求,一小部分面积超标。消防支队要求我们设两个安全出口,合理吗?根据“高规”新修订的6.1.8条
要求,不是已经放宽到只只对公共建筑才有面积要求吗?是否消防支队要求过严,或者仍按老规范执行的?
9 Z) j1 s6 }8 ]/ [* ^2 |: ]& E答:消防支队是在依法行政,所提要求是正确的。
理由:如果所有商业服务网点都符合规定,该楼定为居住建筑,是有法可依的。关键问题是,由于商业服务网点的面积超标,造成该楼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即由住宅楼变成了商住楼。我们知道: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范畴,按照“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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