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下载本文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文件

宁建工字?2007?32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

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00七年三月六日

抄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 抄送:市建委

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本市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郊区、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所监督范围内的建筑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关系,除退休人员外还应有社会保险关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

第七条 一个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每一个工程项目配备至少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30

层以上(含30层)或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应配备设备安装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监理工作。特殊情况确需同时承担2个项目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应设立总监代表,总监代表应与总监的资格相符。

第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监理员的配备数量应不少于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的1.5倍。

(二)监理工程师(指国家注册或省建设厅发证的监理工程师,含总监和总监代表)的配备

数量。

1、建筑结构施工阶段,每个项目不少于2名(3000m2以下的单体工程,不少于1名);

2、桩基施工阶段,桩基设备在6台以上的,每增加6台设备增加1名,不足6台的按6台计;

3、基础、主体施工阶段,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的,每增加40000m2增加1名,不足40000?O时按40000?O计;

4、成片住宅小区,除按第三项的面积要求配备外,还应符合每一标段不少于1名土建监理工程师,每三个标段不少于1名安装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经济适用房和工期低于合理工期的工程的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应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

第九条 项目经理及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后的资格不得低于原资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同一项目变更两次以上(含两次)的需报质量监督站。

在结构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离岗,项目经理离岗须向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离岗须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离岗。

第十条 项目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的项目部均应配备完整的施工验收规范和相关的技术标准。现场应配备回弹仪、激光测距仪、水准仪、经纬仪、电脑和打印机等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应建立台帐,定期检定校核。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建筑结构工程质量施工专项方案》,包含模板及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混凝土的施工和养护、水电管预埋和敷设、钢结构安装和检测、冬期施工、材料进场及实体结构质量检查等内容,专项施工方案的技术和质量不得低于附件一《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的要求,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其中大跨度混凝土梁和高支模的支撑体系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制定平行检验方案。平行检验应在施工单位检查的基础上由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的自检情况进行复核。平行检验的内容包括砖(砌块)、钢筋、模板、预拌混

凝土坍落度、钢筋保护层、混凝土强度、轴线尺寸、层高等,检验数量及方法按附件二《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执行。

第十三条 严格原材料进场报验制度,所有原材料在进场验收合格后(含外观检查)方可使用,并及时签发原材料报验手续,及时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中的“原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报告汇总表”。

第十四条 钢筋、水泥、砖(砌块)、砂石等原材料进场后应分类堆放整齐,按批进行验收。现场所有原材料均应设置标识牌,标识牌应标明进场时间和数量、材料名称和规格型号、验收人员、验收结论(合格、不合格)。

砌体、混凝土等实体工程应按检验批进行验收,在实体明显部位设置标识,标明施工人员及日期、验收情况(参加人员、时间、结论)。

第十五条 钢筋、幕墙骨架等隐蔽工程,监理验收符合要求并完善隐蔽工程签字手续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登录网站(市质监站网址:www.njzjz.com)通知质量监督站。

第十六条 地基处理和桩基工程检测方案应在检测前到质量监督站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不得验收和隐蔽。

第十七条 桩基、地基基础及主体验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实体工作量全部完成、质量控制资料齐全。

二、监督抽检已完成且符合要求、不合格报告等质量问题已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