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下载本文

三、相关测量工作和监理单位平行检验己完成(如桩基的桩位、桩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构件尺寸和空间尺寸等)。

四、主体应完成灰饼、阳角护角、外墙洞眼、抗裂网片、门窗洞口尺寸校核、暗埋水电管敷设和试穿线、试水等工作,样板套已完成。

五、二十层以下不得分段验收,二十层以上(含二十层)需分段验收的,应事先向质量监督站报验收计划,但分段验收不得超过二次。

六、三幢及以上地下室连体的桩基工程需分段验收的应事先向质量监督站报验收计划,但不超过两次;五幢及以上地下室连体或基坑开挖面积超过10000m2的桩基工程不超过三次。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站在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前应按照本规定附件三《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的要求,对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措施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质量监督站应对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质量措施及平行检验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平行检验结果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予以监督抽检。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中予以说明,作为优质结构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施工质量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进行优质结构、市优“金陵杯”的评选。质量监督站对实施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应予以记录并上网公示,情节严重需行政处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工程承包合同中应明确质量目标和合理的奖罚标准,奖罚应对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 附件二 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 附件三 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

附件一:

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

一、建筑工程基坑分层开挖的每层厚度不得大于1.5m。开挖中形成的临时土体边坡坡度不得大于1:1.5,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处理。

采用机械开挖基坑时,严禁碰撞工程桩,行走时不得出现挤土而造成工程桩的偏位。基坑周边1?2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不得超载堆载。

二、模板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先设计出模板加工图和模板拼装图,楼梯与剪力墙和梁柱节点等处的模板应有节点大样图;

2、优先采用定型钢质大模板或组装式模板,碗扣式和门式钢架支撑。尺寸变化小且能多次重复使用的节点模板,应采用工具式(如预留洞口的模板等)模板。

3、重要受力构件(悬挑结构、跨度大于5m的板及梁等)模板支撑体系应计算确定。

三、模板工程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模板板材应有出厂合格证,木质胶合板最小厚度为16mm,竹质胶合板最小厚度为12mm,板材粘结剂应为溶剂型;

2、模板支撑系统应采用钢管和型钢等金属支撑体系,壁厚不小于3mm;

3、在合理工期下,底模不少于2.5套,侧模不少于2套;当工期少于合理工期时,应增加模板的套数。

四、模板制作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1、模板应在木工车间制作,并进行试拼装,符合要求后方可在现场安装,严禁在作业面制作模板;

2、模板周边应刨边平直,接缝严密,接缝高低差不大于2mm,平整度不大于3mm;

3、现浇楼面高低差变化处(室外与室内,厨卫间与房间等)应采用方钢制作成工具式定型模板, 或在门洞口采用?N30×3角钢与钢筋焊接的措施来保证高差处的边角整齐;

4、剪力墙和梁的侧模应采用定型限位措施,并采用间距为300~500mm的对穿螺栓固定,螺栓直径不小于12mm;当柱子截面大于600×600mm、梁的高度大于800mm及剪力墙等结构采用的对穿螺栓在其下部3?4排范围内应使用双螺帽;

5、固定模板的背衬宜选用不小于50×100 mm的方木或不小于50×50×3mm的方钢管,间距不大于250mm;

6、底模支撑可通过计算确定,中间立杆间距不应大于800mm,边支撑立杆与墙面间距不应大于300mm。当立杆支撑在回填土上时,应夯实并采用通长垫木,并保证排水畅通。

五、模板拆除应符合以下要求:

1、梁板底模应在强度达到规范要求(后浇带两侧的梁底模应在后浇带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5%)后方可拆除;

2、梁、柱、墙侧模板应在混凝土浇筑后夏季不少于12小时、冬季不少于48小时后拆除。需提前拆除时应进行试拆模,在监理单位确认不影响混凝土外观质量的前提下,方可拆除。

六、模板的保养及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监理单位应检查模板的制作和试拼装,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安装;

2、每批模板拆除后应全数清理、保养并整修,经监理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再次使用;

3、每批模板安装完毕后,监理应及时对模板的几何尺寸、轴线、标高、垂直度、平整度、接缝、清扫口及支撑体系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脱模剂应有出厂合格证,使用时不得污染钢筋和影响混凝土的后期装饰,禁止使用废机油等替代产品。

七、钢筋工程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盘圆钢筋加工不得冷拔、冷挤压,并不得外加工。因场地确有困难,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场外钢筋加工,进场时应按批次验收和复试,外观及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规范要求。

2、钢筋保护层应采用塑料或其他材料制作的专用垫块,并应有合格证。不得使用现场制作的砂浆垫块。双层钢筋网之间应采用钢筋支架或定型专用支撑,钢筋支架应安装在垫块上方。

八、钢筋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钢筋施工前应具有翻样图、下料单和技术交底记录等; 2、钢筋绑扎应满扎,扎丝规格不小于22#(钢筋直径大于18mm时不小于20#),扎丝头向内;

3、梁柱侧向垫块间距不大于1m,且短边每排不少于两块;楼面钢筋垫块间距,当钢筋直径小于等于10mm时,不大于500mm;钢筋直径大于φ10时,不大于7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