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至2017年知识产权法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 下载本文

丙公司用于组装汽车。2012年10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销售行为。2015年6月,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对其在2013年7月3日以前实施的行为支付赔偿费用 B.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适当费用的诉讼时效已过 C.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D.丙公司没有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单选题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本案中,2013年7月3日以前,甲公司尚未获得专利权,其无权要求乙公司对其在2013年7月3日以前实施的行为支付赔偿费用。但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对其在2013年7月3日以前实施的行为支付适当费用。 选项B错误。《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据此可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适当费用的诉讼时效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即从2013年7月3日起开始计算,至2015年6月尚未超过2年。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适当费用的诉讼时效未经过。 选项C正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本案中,2010年3月,甲公司申请发明专利,乙公司于2011年2月起开始生产、销售相同产品,乙公司是在甲公司专利申请日后开始制造、销售相同产品的,构成专利权侵权。 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据此可知,丙公司也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19、 佳普公司在其制造和出售的打印机和打印机墨盒产品上注册了“佳普”商标。下列未经该公司许可的哪一行为侵犯了“佳普”注册商标专用权?( )

A.甲在店铺招牌中标有“佳普打印机专营”字样,只销售佳普公司制造的打印机 B.乙制造并销售与佳普打印机兼容的墨盒,该墨盒上印有乙的名称和其注册商标“金兴”,但标有“本产品适用于佳普打印机”

C.丙把购买的“佳普”墨盒装入自己制造的打印机后销售,该打印机上印有丙的名称和其注册商标“东升”,但标有“本产品使用佳普墨盒” D.丁回收墨水用尽的“佳普”牌墨盒,灌注廉价墨水后销售 单选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中的行为未侵权。甲在店铺招牌中标有“佳普打印机专营”字样,意在表明其只出售佳普公司制造的打印机,并未表示出其与佳普公司之间存在“授权”、“认证”等联系的信息,不会让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

不构成侵权。若改为“佳普打印机特约(授权)专营”,会让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则构成侵权。 选项B、C中的行为未侵权。乙、丙虽未经佳普公司允许,擅自使用了注册商标“佳普”,但乙、丙对“佳普”的使用不是商标性使用,而是一种描述性使用。因此,不构成侵权。

选项D中的行为构成侵权。《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可知,丁回收墨水用尽的“佳普”牌墨盒,灌注廉价墨水后销售的行为,侵犯了“佳普”注册商标专用权。

20、 王某创作歌曲《唱来唱去》,张某经王某许可后演唱该歌曲并由花园公司合法制作成录音制品后发行。下列哪些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

A.甲航空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在飞机上播放供乘客欣赏 B.乙公司购买该正版录音制品后进行出租 C.丙学生购买正版的录音制品后用于个人欣赏

D.丁学生购买正版录音制品试听后将其上传到网络上传播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甲航空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王某的表演权。《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据此可知,表演权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公开表演作品的权利;二是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后者一般称作机械表演权。甲航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这种表演权,因此,甲航空公司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注意:甲航空公司的行为并未侵犯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的邻接权。

选项B正确。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表演者的邻接权并不包括出租权,因此,乙公司并未侵犯张某的表演者权。但是,《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该法第四十七条第(八)项规定,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通过上述规定可知,出租权并不随着录音录像作品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而是归属于录音录像制作者。因此,乙公司侵犯了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出租权。 选项C错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该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据此可知,丙的行为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未侵犯王某、张某、花园公司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 选项D正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

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构成侵权。结合《著作权法》第42条的规定可知,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因此,丁的行为侵犯了录音录像制作者的邻接权。

21、 居住在A国的我国公民甲创作一部英文小说,乙经许可将该小说翻译成中文小说,丙经许可将该翻译的中文小说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并向丁杂志社投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甲的小说必须在我国或A国发表才能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B.乙翻译的小说和丙改编的电影文学剧本均属于演绎作品 C.丙只需征得乙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D.丁杂志社如要使用丙的作品还应当分别征得甲、乙的同意,但只需向丙支付报酬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据此可知,甲的小说无论是否发表,均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选项B说法正确。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作品。因此,乙翻译的小说和丙改编的电影文学剧本均属于演绎作品。 选项C说法错误。《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丙将翻译的中文小说改编成电影文学剧本时,不仅要征得乙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还要征得甲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选项D说法错误。《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据此可知,丁杂志社不仅要向丙支付报酬,还应向甲、乙支付报酬。

22、 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B.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C.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D.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乙公司 多选题

【正确答案】 BCD 【答案解析】《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选项A说法正确。王某是甲公司负责研发电脑鼠标的工程师,其在公司的职责就是研发电脑鼠标,因此,即便其是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电脑鼠标,也属于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该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选项B说法错误。王某是甲公司负责研发电脑鼠标的工程师,其在公司的职责就是研发电脑鼠标,即便其没有利用公司的资金、设备、零部件等技术条件,但其也无法避免的会利用到其在工作中从公司内部了解到的技术资料。因此,其研发出的新的电脑鼠标,依然属于职务发明,该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而非属于王某。

选项C说法错误。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的新型手机属于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而非属于王某。

选项D说法错误。如果王某辞职后应聘到乙公司,一年内在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则该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而非属于乙公司。

23、 甲公司将其生产的白酒独创性地取名为“逍遥乐”,并在该酒的包装、装潢和广告中突出宣传酒名,致“逍遥乐”被消费者熟知,声誉良好。乙公司知道甲公司没有注册“逍遥乐”后,将其作为自己所产白酒的商标使用并抢先注册。该商标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甲公司有权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反对核准乙公司的注册申请 B.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主张先用权

C.如“逍遥乐”被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向商标局请求撤销该商标 D.甲公司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乙公司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多选题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据此可知,甲公司有权在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反对核准乙公司的注册申请。 选项B说法正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据此可知,新《商标法》增加了商标先用权制度的规定。本题中,在乙公司申请“逍遥乐”注册商标前,甲公司已经在白酒上使用“逍遥乐”商标,并且被消费者熟知,因此,如“逍遥乐”被乙公司核准注册,甲公司有权主张先用权。

选项C说法错误。《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据此可知,甲公司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而不是向商标局请求撤销该商标。

选项D说法错误。本题中,甲公司的“逍遥乐”属于有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可阻止他人抢注,但却并不享有注册商标所拥有的权利,不能受到如注册商标那样的法律保护。因此甲公司无权诉请法院要求乙公司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提示】本题原司法部答案是BCD,现根据新修订的商标法的规定,本题答案是CD。

24、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印刷排版系统软件,付费20万元,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后甲公司以高价向善意的丙公司出售了该软件的复制品。丙公司安装使用5年后,乙公司诉求丙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甲公司 B.乙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C.丙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D.丙公司应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 多选题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的保护。 选项A错误。《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据此可知,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受托的乙公司。 选项B错误。《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据此可知,丙公司的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乙公司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选项C、D正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25、 范某的下列有关骨科病预防与治疗方面研究成果中,哪些可在我国申请专利?( )

A.发现了导致骨癌的特殊遗传基因

B.发明了一套帮助骨折病人尽快康复的理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