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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决定指出:“自从我们占领城市两年至三年以来,严重的贪污案件不断发生,证明一九四九年春季党的二中全会严重地指出资产阶级对党的侵蚀的必然性和为防止及克服此种巨大危险的必要性,是完全正确的。现在是全党动员切实执行这项决议的紧要时机了。再不切实执行这项决议,我们就会犯大错误。现在必须向全党提出警告:一切从事国家工作、党务工作和人民团体工作的党员,利用职权实行贪污和实行浪费,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一切贪污行为必须揭发,按其情节轻重,给以程度不等的处理,从警告、调职、撤职、开除党籍、判处各种徒刑、直至枪决。典型的贪污犯,必须动员群众进行公审,依法治罪”。在决定作出后,一场规模浩大的“三反”运动就此展开。

“三反”运动期间,中央陆续收到各地报来的情况。1951年11月29日,华北局关于天津地委严重贪污浪费情况的报告送到了毛泽东的办公桌。报告列举了前地委书记刘青山,副书记、专员张子善贪污腐化的事实。刘青山、张子善参加革命均已二十多年,他们在国民党血腥的白色恐怖下,在艰难的八年抗日战争和三年多的人民解放战争中,都曾奋不顾身地为党和人民群众的解放进行过英勇的斗争。但是,刚一解放,他们就违反法纪,背叛了共产党人的信仰。

与此同时,各地的情况也陆续上报到中央。在北京市属各机关和企业部门工作人员中,已发现贪污分子650人,贪污额15亿元。天津市12个公安分局中,仅一个公安分局就因受贿而将674个反革命分子释放或者取消管制,此分局的干部、警士收受过3514户商家的贿赂。西北局检察院、法院、纪检三单位已查出和受理的贪污案件共损失国家财产80余亿元。西南区从1950年1月到1951年7月,据不完全统计,贪污渎职案1400件,案犯3317名,共计盗窃国家财产110亿元以上,粮740余万斤,总计款200亿元以上。 1952年12月,刘青山、张子善在河北保定被执行枪决。毛泽东曾指出,正因为他们两个人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犯有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指出:反腐败和建设廉洁政治是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试举例说明这一观点并分析其中的原因。

答案略,请同学们结合监督的意义进行回答。

第三章 中国监察制度的演进

强项令董宣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东汉时期,豪强地主权势很大,横行不法,连官府都怕他们,但当时也出现了一些不畏权贵,执法严明的官员,董宣就是其中之一。

董宣在担任北海(今山东昌乐)相时,就以铁面无私,执法如山出名。当地豪强大姓出身的官员公孙丹横行不法。他新建了一所豪宅,占卜者对他说,新宅里一定会死个人。于是他就让其子杀了一个过路的人,将尸体放在新宅里,以此来消除灾祸。

董宣得知后,就把公孙丹父子收捕斩杀。公孙氏是个大家族,其宗族亲党纠集三十多人,拿着兵器到府衙闹事,为公孙丹父子鸣冤叫屈。董宣认为公孙丹从前曾依附过篡位的王莽,担心他的宗族亲党串通海贼,于是将这些人全部关进牢狱,并让其部下门下书佐水丘岑将这些人尽数杀戮。

北海在监察上隶属于青州,青州官府以滥杀无辜罪弹奏董宣,审查水丘岑,董宣被交给朝廷的廷尉处理。董宣在狱中日夜吟诵诗文,一点也不忧愁。到了行刑的那天,官府备酒食为他送行,董宣拒不吃喝,厉声道:“我董宣一生从未吃过人家的东西,况且今日就要死了!”言罢从容登上囚车赴刑。当时同一批处死的有九人,董宣排在下一个。这时光武帝刘秀派来的特使快马驰至,特赦董宣缓刑,押回大牢。光武帝的使者问董宣,为何滥杀无辜。董宣把公孙氏一案的前因后果一一具告,并说明水丘岑是按他的指令处死那些人的,不应判罪。希望朝廷明察,杀他而保全水丘岑。使者向光武帝如实禀奏,光武帝下旨贬董宣为宣怀县令,并让青州不再追究水丘岑罪责。后来水丘岑官至司隶校尉。

江夏一带有夏喜为首的贼寇作乱,一郡不得安宁。光武帝派董宣为江夏太守。董宣对夏喜等施以重压,并晓以利害。夏喜等十分害怕,纷纷散伙,缴械降顺。当时外戚阴氏(光武帝发妻阴丽华的亲戚)作江夏郡都尉。董宣不仅不巴结攀附皇亲国戚,反而轻慢他,所以不久即被罢官。

后来光武帝任命董宣为洛阳令。他上任后遇到一件棘手大案。当时湖阳公主家的奴仆大白天杀人,因藏匿在公主家里,官吏不能抓捕。等到公主带这个家奴出行时,董宣在夏门亭等候,他拦住公主的车马,用刀在地上画着,大声数落公主的过失,呵斥那个家奴下车,当场就杀了他。

公主立即回宫向光武帝告状。光武帝大怒,召来董宣,要用鞭子打死他。董宣磕头说:“请让我说一句话再死。”光武帝说:“想说什么?”董宣说:“陛下圣德,使国家中兴,却放纵家奴杀良民,将如何治理天下呢?我不需用鞭子打,请让我自杀。”就用头撞击柱子,

血流满面。光武帝既看重董宣的凛然正气,又要顾及公主的面子,于是命令宦官挟持着董宣,让他向公主磕头请罪。董宣坚决不从。宦官强使董宣磕头,董宣两手撑地,始终不肯低头。湖阳公主当众数落光武帝说:“你做普通人的时候,私藏逃亡罪人,官吏们不敢上门搜捕。如今做了天子,你的威势还不能使一个洛阳令听命吗?”这时头脑发热的光武帝已经冷静下来,他笑着说:“天子与一般人身份不同。”光武帝称誉董宣为强项令(硬脖子县令),不仅赦免了他,还赐给他三十万钱。董宣把钱全部分给了下属官吏。从此以后,强项令董宣的名气更大。他严厉打击欺压百姓的豪强,那些豪强没有不震惊害怕的。京城里的人称他为“卧虎”。歌颂他说:“董少平做洛阳令,鸣冤之鼓不再响。”

董宣当了五年洛阳令,七十四岁死于任上,光武帝遣使到他家里吊唁慰问,只见粗布被褥覆盖遗体,妻子儿女相对而哭。家里只有几斛大麦,一辆破车。光武帝伤心地说:“董宣廉洁,直到他死了我才知道!”光武帝还下令按大夫的礼节安葬了他。 案例评析:

绰号往往能概括而又形象化地突出人物的个性,洛阳令董宣的绰号“强项令”是汉光武帝给起的,这一绰号十分形象地突出了董宣不畏权势、严格执法的刚毅性格和他骨子里的凛然正气。

董宣为官正直,不避豪强,严格执法,为此而不惜生命。从湖阳公主纵容包庇家奴杀人的行为,可以看出当时京城权贵的横行、治安的混乱和法制的废弛。董宣是京城地方官,其职责是保一方安宁,他必须打击这股恶势力。治乱世当用重典,董宣是恪守这一理念的典型代表,他抓住这一事件,依照法律,有理有据,狠刹歪风邪气,他不仅抓得准,而且具有过人的胆识,大刀阔斧的手段。他认死理,严格执法,敢于触犯皇亲国戚,连皇帝的威势也不惧怕,为了维护法律,为了坚持自己的理念,他不惜开罪于皇帝。面对拥有至高无上权威的汉光武帝,他倔犟地不肯低头,得到了“强项令”的绰号。董宣在天子面前能“强项”,在不法豪强面前如“卧虎”,树立了一个正直廉洁,秉公执法,不畏权势,公正称职的官吏的形象。这使他不仅得到汉光武帝的信任和重用,也受到了当时人的称颂。

汉光武帝在这一事件中的所作所为也值得肯定。董宣的事迹能够名留青史,与汉光武帝能够在法律和公理面前遏制自己的私欲,不滥用权威有很大的关系。他气度恢弘,知错就改,起初听到公主告状后勃然大怒,后来听了董宣的陈述后为他的凛然正气所动,再后来看到董宣不肯低头,不仅没有发怒,反而称誉他为“强项令”。 他面对董宣的“强项”,作出了可贵的让步,既成全了贤臣的正义,也增加了自己明君的光辉。如果没有他的肯定、支持,董宣的强项精神也难以坚持。董宣能把豪强林立的京城治理得井井有条,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于光武帝的支持。

澳门房屋局一公务员涉嫌滥用职权及违反保密规定案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澳门廉政公署揭发房屋局一名公务员涉嫌滥用职权及违反保密规定,指出涉案的房屋局人员涉嫌自2009年2月起,与其一名非担任公职的朋友共同开设工程公司,专门承接房屋局于同年3月推出的“低层楼宇共同设施维修临时资助计划”工程,在过程中该公务员没按法律规定回避,又私下窃取部门文件,让自己的公司从中得益。

经调查发现,涉案公务员数十次违反法律规定,在行政程序中必须回避的情况下不回避,亲自替自己的公司撰写承揽工程的申请书,同时又以房屋局人员的身份建议批准有关申请及发放资助款项,此后更在工程进行和完成阶段亲身巡查,仿如提供一条龙式的服务。 案情显示,至2010年底,该公司共承接超过一千多万元的屋宇维修工程,而涉案的公务员在每宗由其负责跟进的工程里皆收取公司的报酬,同时定期与其它股东分红。 侦查期间,廉署在该工程公司的办公地点及计算机内发现属房屋局的内部文件及计算机档案,有人承认未经上级同意,私下窃取该等文件及计算机档案存放于工程公司内,作为帮助及便利该公司物色更多超过30年楼龄的大厦,从而上门宣传及推广以取得更多有关的工程,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典》的滥用职权罪及违反保密罪。案件完成侦查后已移送检察院处理。廉政公署亦向房屋局通报,促请其加强人员的廉洁意识,提高人员的守法水平,完善人员的管理及确保行政程序的合法及透明,避免同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问题:

1.澳门廉署办案时搜查了有关公司的办公地点和计算机并调看文件,这样做有何法律依据?

2.澳门廉署的通报行动有何法律依据?

答案略,请参看第三章澳门监察制度的特点内容。

第四章 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湖南省衡阳市人大否决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案

2007年1月,湖南省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第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1月24日,会议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进行举手表决。结果,在应到代表511人中,缺席代表199人,反对票43票、弃权票61票,赞成票174票,赞成票不远不足应到代表511人的半数,报告没有获得衡阳市第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会上,衡阳中院被部分人大代表斥为“有法不依,司法不公;判人情官司,谁有钱帮谁;法院领导开茶楼;法院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通过。 两天后,衡阳市中院开始面向社会“开门整顿”。部分人大代表反映强烈的少数法院工

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成为整顿重点。除公开有奖征集举报线索外,有关方面还巡查酒楼、茶馆124家,法庭10个,审查案件196件,查阅诉讼收费票据197份,共收集、查访到法官违法违纪线索12条。部分法官被清除出法院机构。

3个月后,衡阳中院的“开门整顿”被人大代表评价为“态度端正,认识到位,措施过硬,效果明显”。2007年4月29日下午2点,衡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只用了15分钟,就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全票通过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08年4月,罗荣安退休。2008年6月25日,罗安荣即被湖南省纪委宣布“双规”,带往长沙。随后,衡阳市检察院对罗安荣以涉嫌巨额受贿案立案侦查。2008年9月11日罗安荣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2010年4月20日,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安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在该案例中,值得注意的一个细节是:当天表决衡阳中院报告的第一轮投票(举手方式)中,反对票36票,弃权票45票,按照“总票数-反对票-弃权票=赞成票”的通常做法,赞成票超过总票数一半,应通过中院报告。但第一轮点票过后,一些人大代表要求清点赞成票数,如果赞成票数不过半就不能通过中院报告,主持会议的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林同军与衡阳市市委书记徐明华商量后,同意了代表们的意见,故举行了第二轮表决,清点出来的第二轮投票结果是反对票43票、弃权票61票,赞成票174票,未过半数。

案例评析:

1.本案中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的监督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工作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监督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是否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及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否尽职尽责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实施工作监督,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就本案而言,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的监督属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工作监督,在监督方式上,属于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其具体的法律依据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通过听取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方式对人民法院进行工作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可有效督促人民法院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与过错,遏制与制止滥用司法权力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人民法院严格公正司法。本案中,正是在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监督之下,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整改,一些违法行为得以惩处,部分有违法行为的法官被清除出法院机构,包括原院长在内的犯罪分子还受到了刑事制裁。2.人民代表大会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遵循以下程序:

(1)由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向大会报告,报告须由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口头进行,但同时必须附有正式的文稿。

(2)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工作报告进行讨论、审议。一般而言,由于全体会议人数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