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药品、医疗器械 下载本文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细则(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浙食药监办[2008]47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 【实施日期】2008.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

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食药监办〔2008〕47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强化企业诚信守法意识,加快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7〕625号)、《关于加快推进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8〕 1 / 3

166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省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

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强化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促进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7〕625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广告审查职责的同时,通过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日常监测检查,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布广告行为进行信用等级认定,并根据信用等级开展针对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全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认定、公示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建立企业不良信息记录档案,并在三天内将企业不良信息记录录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管系统。 2 / 3

第四条 对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不良行为记录

和公示,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不良行为信息来源包括: (一)监测的违法违规广告;

(二)举报投诉,并经核实认定的违法违规广告;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的违法违规广告;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测查处并通报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定期对违法发布广告企业的不良信息记录进行汇总,并进行信用等级认定。对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在辖区内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信用等级公示、发布消费安全警示或列入黑名单。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违法广告情节、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本辖区内发布消费安全警示。

第七条 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发布广告行为进行信用等级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广告中标示的产品名称、产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的名称、发布违法广告媒介和时间、发布违法广告内容、简要概述、刊播次数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的措施等。公示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

第八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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