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师工资发展水平状况分析-2019年教育文档 下载本文

我国教师工资发展水平状况分析

教师的地位和待遇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政府对教育日渐重视,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等。政府加大了教育投入,以保障中小学教师的福利待遇,我国中小学教师收入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平均工资不断提高

教师工资水平的高低不仅决定着教师生活水平的高低,而且还决定了教师的职业声望、职业吸引力和教师从事该职业的积极性和责任感。20世纪90年代,我国部分地区曾出现过拖欠教师工资的情况,中央政府从完善教师工资保障制度入手,实行教师工资县级统筹,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从根本上解决了拖欠教师工资的问题,确保了教师基本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在此基础上,国家规定的教师工资实现了较快增长。1998年,我国中小学教师的人均年收入为7377元,2003年,教师的年平均工资收入翻了一番,为13319元。到了2008年,全国中小学教职工年平均工资达到28074元,年递增率约10%。具体到小学和中学教师,1998年,小学教师的平均工资为6522元,中学教师的平均工资

为7348元,2003年,小学、中学教师的平均工资分别为12223元、14415元,2008年全国小学教师平均工资为26620元,中学教师平均工资为29349元,十年时间教师平均工资翻了两番。①增长速度不仅超过了同期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而且超过了某些行业工资收入的增长速度。到2008年,如果仅仅从工资单上看,在农村地区,中小学教师的位次已从各行业的末位上升到前几位;就全国而论,中小学教师在各行业中的位次亦有所上升。这样的增长速度不仅大大超过发达国家,而且超过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

二、行业平均工资增幅较高

《教师法》的出台从法律上保障了我国中小学教师的地位和待遇,我国教师的工资水平提高很快,行业平均工资增幅也较高。 《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这一目标在部分城市已经得到实现,如2008年,北京率先实现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北京市投入2.8亿元用来解决教师和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差距。从2009年起,广东省启动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两相当”工作,即县域内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县域内农村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与城镇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大体相当。[1]这一举措极大地调动了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我国教师平均工资尽管增幅很高,但从整体上看,中小学教

师的平均工资水平还是偏低的,位居1993年《中国统计年鉴》行业划分16大行业的第14位,仅比农林牧渔业、批发零售和餐饮业职工年平均工资高1249元、612元。2008年有所提升,仍旧位居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行业划分19大行业的第11位左右,处于中等水平中末位,没有达到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教师工资应处于社会的中等偏上水平的指标。②

部分地区教师津贴补贴尚未完全得到落实。抽样调查显示,近50%的农村教师和县镇教师反映没有按时或足额领到津贴补贴。2006年全国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包括初中与高中)教职工年均工资收入为17729元和20979元,分别比国家机关职工年均工资收入低5198元和1948元。“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的法律规定尚未真正得到落实。[2]

根据国家XX局数据,除个别地区(如北京、广东等),2007年全国公务员年平均工资为28171元,中小学教师为24254元,二者相差3917元;2008年国家公务员年平均工资为33869元,中小学教师的年平均工资为27950元,二者相差5919元,教师工资收入与公务员收入呈拉大趋势。 三、区域间工资差异较大

1.东部地区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性的逐步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