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际联络部关于编制中国科协2010年度对
外交流合作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科协外发[2009]142号 【发布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发布日期】2009.06.15 【实施日期】2009.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际联络部关于编制中国科协2010年度对外交流合作计划的通知
(科协外发[2009]142号)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办公室(秘书处),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综合处(办公室),有关国际组织中国委员会:
中国科协2010年度对外(包括对港澳台地区)交流合作计划的编报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度对外交流合作计划编制思路:贯彻落实胡锦涛在纪念中国科协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围绕中国科协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7-2011)明确的工作任务,贯彻“为国家外交战略和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科学技术进步服务,为科协大团体的工作服务”的方针,突出重点,精心组织,讲求实效,保证申 1 / 3
报项目的水平和质量。请各单位按照《中国科协对外交流合作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本
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各单位在安排对外交流合作项目时,应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对外交流合作形式,注重建立较稳定的对外合作渠道,逐步形成以我为主的、以项目合作为主要内容的对外合作格局。把组织科技人员参与国际组织和国际科技会议的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努力提高我国在国际科技界的地位和影响。充分发挥民间优势,积极开展海峡两岸科技交流和与港澳特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认真安排好“海外智力为国服务行动计划(简称海智计划)”工作。
三、在编制2010年度出国(境)交流合作项目时,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8〕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2009〕12号)要求,要有明确的出访目的,严禁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和公费旅游性质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专业性出访,应有相关专业的科技人员参加。出访任务要与本人主管的业务相符。考察、访问的团组报批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出访任务结束时后要及时上交总结。 四、外宾人数在1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400人以上的华召开的一般性国际会议,以及在华召开的外宾人数在300人以上或会议总人数在800人以上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以及内容涉及政治敏感问题的各类项目,必须按照国家以及中国科协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五、出国考察项目应本着务实的原则,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三分之二以上;团组人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拆分组团或组织“团外团”;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2天(含旅途时间)。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2 / 3
六、出国(境)培训项目的上报必须严格按外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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