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产业片区棚户区改造禄口01地块安置房(经济适用房) 下载本文

航空产业片区棚户区改造禄口01地块安置房(经济适用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航空产业片区棚户区改造禄口01地块安置房(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需要,需对宁溧路以东、规划滨河西路以北、进府巷以西、盛贸大道以南地块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具体房屋征收范围以征收红线为准)。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政府令第318号)、《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宁政规字〔2017〕12号)以及《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江宁政发〔2017〕35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实际情况,拟订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目的

安置房建设 二、征收范围

禄口街道宁溧路以东、规划滨河西路以北、进府巷以西、盛贸大道以南地块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具体房屋征收范围以征收红线为准)。 三、基本情况

该征收地块涉及非住宅企业3家,各类房屋建筑面积约1.5万㎡(最终家数、建筑面积以公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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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征收房屋面积的确定

1.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原则上按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等合法手续的记载为准。

2.对依据相关文件政策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或调查登记后突击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按照法定程序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房地产评估技术规范评估确定。 六、征收补偿方式

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的非住宅房屋不符合规划控制、节约集约用地、产业发展导向要求的,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七、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

(一)关于设备的拆除、安装、搬运和重置费用

1.征收生产用房时,对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设备迁移费。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时,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4%的设备迁移费。

特殊设备设施的迁移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2.对不可搬迁设备或移动后无法再使用设备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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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评估确定。

(二)关于搬迁奖励费标准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提前搬迁奖励费。仅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1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三)关于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无法采用评估方式确定的,对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补偿,对非住宅房屋中的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补偿。 (四)房屋设备拆移有关补助标准为: (1)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310元/部;

(2)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400元/户; (3)宽带网拆除补助费:500元/端口; (4)空调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5)管道煤气拆除补助费:2800元/户;

(6)热水器拆除补助费:500元/台;(如征收安置房为高层,太阳能热水器每台再补助2000元)。

(7)被征收房屋已电增容至8千瓦,补助费:280元/户。 八、征收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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