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代理词 下载本文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陕西观瀚律师事务所接受陕西****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王丹丹实习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 本案争议财产的所有权已经在贵院依被告申请查封之前归原告所有,

贵院对此已经不能查封。

原告与****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已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未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书的约定,****应当支付原告人民币155万元本金和违约金。2016年7月11日,原告与****、西安***管理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2016年7月11日将位于西安市未央区***89号***大楼速8酒店内的所有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等所有动产(其中包括被申请人申请查封的74台格力空调大1.5P,型号KFR-35GWK.41台32寸创维电视)及装修不动产全部交付给申请人所有,用于抵偿所欠的房屋租金及违约金155万元。所有财产于2016年7月11日均已交付完毕(详见原告第二组证据 移交清单)。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以及《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故上述财产已归原告所有,被告申请查封已经属于原告所有的财产,显然错误。

二、三方签署的和解协议书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应予以保护 (一)原告与西安***、****签订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从原告提交的第三组证据可以看出,和解协议书及移交清单均是由****本人签署,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照片存储的原始载体也能看出,照片拍摄于2016年7月11日,与

和解协议上签署的日期相符,并且后经未央区人民法院在原告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中附卷确认,均能证明和解协议书以及移交清单的真实性。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和解协议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对此主张也未履行举证义务,因此人民法院不应支持他们关于该协议无效的主张。 (二)西安***有限公司是原告合法的债务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的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西安***有限公司虽未直接与原告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但是该房屋实际上是作为酒店的经营场所,***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其在和解协议书上盖章向原告履行债务,于法有据,法院应予以保护 。

(三)被告案件的强制执行程序不能影响本案和解协议的效力及实际履行。被告称“***收到执行通知的时间早于签署和解协议的时间,因此原告与其签署的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首先,通过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可知,***从四月份开始经营不正常,六月份已经彻底不对外营业,原酒店所有的工作人员已经被遣散,法院向原酒店地址送达执行通知不可能有酒店工作人员签收,被告提交执行送达回执上并没有西安***的盖章或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被告执行案件的执行法律文书并未向西安***及时、合法送达,对西安***自然不发生法律效力,何况被告并未向法庭提交《执行通知书》原件,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我们不予认可。其次,退一步讲,即使执行通知是真实的,也不能影响和解协议书以及移交清单已经生效,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事实。原告此前依据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向未央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是****;被告依据已生效的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是***。这是两个单独的执行案件,

任何一案的执行均不影响另一案的执行,所以被告所称“***收到执行通知的时间早于签署和解协议的时间,因此原告与其签署的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于法无据,故本案中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的规定。

三、西安***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债务,属于合法履行行为并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本案第三人向原告履行的是受法律保护的正当债务,并没有侵犯其权益。

四、贵院对本案财产适用查封措施错误,被告申请查封属于程序错误。被告对他人已经通过合同方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申请查封,其首先应当通过诉讼方式确认相关合同的效力,在该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前,其无权申请人民法院对相关财产采取查封措施。

综上所述,本案争议财产已于2016年7月11日归原告所有,被告无权就该财产申请查封,贵院应立即停止查封,并确认争议财产属于原告所有。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予以采纳! 此致

西安市***人民法院

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