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 - 研发机构资助申报指南 下载本文

2015年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研发机构资助申报

指南

一、资助类别

(一)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配套资助 包括以下几类:

1.科技部批准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2.科技部批准建设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3.国家发改委批准建设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4.国家发改委批准建设的国家工程实验室;

5.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6.教育部、财政部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 (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

指依托我市行业重点企业建设,主要从事自然科学、科学技术领域的自主创新或者国内外先进技术的吸收与再创新以及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工艺和装备,并能够为区域产业发展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的研究开发实体。

(三)产学研联合实验室资助

指在蓉企业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建的为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提供技术支撑服务的实验室。 二、资助额度

1.对新获批(授牌)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给予200万元资助,国家重点实验室等五类国家级研发中心给予100万元资助。

2.对新授牌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资助。 3.对新授牌的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给予20万元资助。 三、申报要求

(一)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配套资助

1.申报单位必须是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的第一依托单位,在成都市及其区(市)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在成都市及其区(市)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纳税的企业法人和省部级管理的在蓉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央企直接管理的在蓉科研院所(含已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

2.配套资助申请必须在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获批(授牌)后一年内提出。 3.同一机构在同一领域获批建设多类(个)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的不重复支持。已获市级部门资助过的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不重复支持。 (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

1.第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蓉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未发生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产品质量事故;企业可以独立或者与高校院所联合申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

3.2014年1月1日之前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认定的成都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照本申报指南要求进行重新申报、复审;

4.第一申报单位应为我市行业中综合实力强、技术研发水平较高的重点企业,应至少满足以下2个条件:

(1)企业主营业务的产出投入比(主营业务收入/主管业务成本)在过去两年均不低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内行业平均水平。 (2)企业在川内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全产业链的技术及系列产品。 5.有明确的工程技术研发方向并符合国家及我市的技术和产业发展政策;有明确的管理章程和组织结构,有严格的技术、知识产权和财务管理制度。 6.具有工程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承担过国家、省部级、市级重大项目的技术带头人;研发团队总人数不少于15人,拥有一定数量 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开发人员,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获得者不

少于3人,本科以上学历研发人员不少于5人;配备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 的工程师、实验师(技师)或熟练工人队伍。

7.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设备、工艺装备以及开发平台。

8.承担过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近三年承担市区级科技项目2项以上,并均已通过结题验收;拥有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有效发明专利不少于2件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含软件著作权)不少于6件;标准化建设水平处于同行业领先。

9.研究开发费用投入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满足以下条件: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足5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6%;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4%;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比例不低于3%。

10.上一年度承接同行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以及成果转化、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技术咨询等委托任务或自身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试验项目不少于1项。

11.与国内外高校院所联合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具有专门的企业导师团队和满足研究生培养的软硬件平台条件。 (三)市级产学研联合实验室资助

1.第一申请单位应为企业。参与联合实验室建设的企业应为在成都市及各区(市)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且在成都市及各区(市)县税务行政 主管部门纳税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创新型企业、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企业、市级以上(含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

2.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未发生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产品质量事故;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较强的科技投入能力,上一年度企业对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的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200万元。 3.参与联合实验室建设的高校、科研院所在合作专业方向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在所处专业领域应具有较高工程化研究开发水平,并能在合作过程中为企业提供实验设备、人才、研发咨询等技术支持,在科研成果的转化方面给予合作企业优先权。

4.企业与合作高校、科研院所应签署合作期限在3年以上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并开展实质性合作。合作协议在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 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具有明确的规划目标、稳定的合作机制、清晰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并有明确的战略咨询、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 养等具体合作内容。

5.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应建设在企业,并具备固定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拥有科研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学术带头人和科研人才队伍。 四、申报材料

(一)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配套资助 1.国家级科技研发中心配套资助申请书; 2.附件材料(复印件): (1)国家相关部委的批复文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 (3)其他资料。

(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 1.成都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申请书; 2.附件材料(复印件):

(1)依托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

(2)依托单位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资产负载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

(3)人才团队(技术带头人)资料(如:职称证明、获奖证明、发表论文等); (4)依托单位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文件;

(5)《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和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6)依托单位与国内外高校院所联合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情况;

(7)其它证明材料(专利证书、项目立项文件、与高校院所合作情况等)。 (三)市级产学研联合实验室资助 1.成都市产学研联合实验室资助申请书; 2.附件材料(复印件):

(1)建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

(2)建设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创新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3)建设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资产负载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

(4)建设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协议以及具体合作项目协议(或合同); (5)高校、科研院所人才团队主要技术带头人资料(如职称证明、获奖证明、发表论文等);

(6)建设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明细及证明;

(7)《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和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8)其它资质材料(如专利证书、项目立项文件等)。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并准备相关证明原件供现场查验。 五、申报时限及渠道

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分批评审。第一批评审节点为2015年3月,评审节点后申报的项目纳入下一批或次年评审范围。 项目采取网上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受理。 六、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成都科技创新服务窗口

受理地址:高新区创业路16号火炬大厦B座一楼 咨询电话:85104750、85104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