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 下载本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

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殊教育

【发文字号】闽政办[2010]17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04 【实施日期】2010.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

(闽政办〔2010〕17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编办、公务员局、残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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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厅、省委编办、省公务员局、省残联 二〇一〇年六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9〕41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 》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充分认识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重要意义。针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的特殊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特殊教育的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区域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指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特殊教育的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关心特殊教育”,“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 》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要求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大力发展特殊教育事业,是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目标的有效途径,对于推动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于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2 / 4

(二)正确评估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现状。近年来,我省坚持特殊教育与其他各类

教育协调发展,坚持普及与提高并举、改革与发展并重,形成了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特殊教育发展格局,独立设置的特教学校和特教班覆盖全省近80%的县(市、区),三类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在92%以上,初步建立了从学前至高中阶段的特殊教育体系,残疾人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但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起步晚、底子薄,与其他各级各类教育相比,特殊教育的发展还明显滞后,经费投入不足、学校办学条件总体较差、教育质量不高等问题亟待解决,尚不能很好满足残疾儿童少年不断增长的接受良好教育的需求。

(三)明确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奋斗目标,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构建残疾人教育体系;坚持深化教育改革,努力提高特殊教育教学质量;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合作管理机制,引导社会积极参与,促进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健康发展。

二、完善特教体系,构建残疾人终身教育平台

(四)高水平、高质量地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在巩固普及残疾儿童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普通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特殊教育体系,逐步使适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普通儿童少年同等水平。到2012年,全省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92%以上,其中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达到96%以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展居家教育服务,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等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五)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普通小学学前班、幼儿园应满足有接受普通教育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