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寻求个人信息利用与保护的衡平点开题报告模板(3)(1)(1)(1) 下载本文

XXXXXXX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

硕士生姓名 XXXX 学 号 XXXX 学院(所) XXXX 专 业 XXXXXXXXXXX 指 导 教 师

XXXXXX大学研究生部

论个人信息权民法保护--寻求个人信息论文题目 利用与保护的衡平点 开题时间 2015.6 选题的实践意义、学术价值 个人信息被认知的伊始,亦是被侵略的开端。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的应用和普及,各个国家和地区先后进入了信息社会的发展阶段。这是改变原有社会结构,甚至改变原有社会价值观的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个人信息逐步成为十分重要的社会资源。政府机构为了制定国家和地方的方针、政策,利用国家机构通过互联网上及网下多种渠道收集和处理着个人信息;商业机构为了商业目的和经济利益,也无所不用其极的通过类似的方式攫取个人信息。因个人信息具有一定时效性,对获取个人信息优先权的争夺,如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般蔓延在社会的各个领域。日常生活中,充斥着不断打进的骚扰电话以及挥之不去的垃圾短信和垃圾电子邮件,以及通过微博、微信、MSN、云端等即时通讯、信息交换平台、信息存储引发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十分严峻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十分尖锐。2010 年发生的“3Q 之争案”和 2011 年发生的“CSDN 等多家网站用户信息泄露案”就很好的证明了个人信息安全所承受的严重威胁。然而,威胁并未止于此,反而愈演愈烈。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2012 年中国网民信息安全状况研究报告》显示,84.8%的网民遇到过信息安全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 200 亿元。近一年得益于安全软件对部分安全问题捕获、保护能力的提升,《2013 年中国网民信息安全状况研究报告》显示 74.1%的网民遇到过信息安全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 196.3 亿元,较 2012 年有暂缓的趋势。然而,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只是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硬件基础,法律的制度规范的建设才是个人信息权保护的软件保障。面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迫切需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将网络信息安全提升为国家战略的高度,明确提出要“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确保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综上所述,完善我国个人信息权民事保护立法,规范个人信息的合理合法流通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严峻课题。 选题的依据及可行性(含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生相关成果、主要参考资料) 就目前国内外的相关研究状况来看:在国内,对个人信息权的民法属性进行了研究的文献有张靖任的《个人信息权初探》《(新疆社科论坛》2006年第1期)、刁胜先的《论个人信息权的权利结构一以“控制权”为束点和视角》(《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韩丽娜的《论个人信息权》《(社会科学论坛》,2007年第10期)、蒋怡的《论个人信息权在民法中确立的必要性》《(昆明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张振亮的《个人信息权及其民法保护》《(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齐爱民的《论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与构成要素》《(理论与探索》,2009年第10期)。 从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关系出发,对个人信息权进行独立保护的必要性进行了研究的文献有胡卫萍、郑剑的《个人信息权民事确权当议》《(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10年10月第5期)、蒋怡的《论个人信息权在民法中确立的必要性》《(昆明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张振亮的《个人信息权及其民法保护》《(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对域外有关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进行考察的文献有韩迎春的《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探析》《(前沿》2010年第12期)、曹险峰的《论一般人格权的立法模式一以德国与瑞士立法例之对比考察为中心》《(当代法学》,2006年第3期)、冉克平的《一般人格权理论的反思与我国人格权立法》《(法学》,2009年第8期)、谢青的《口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制及启示》《(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6期)、熊爱卿的《台湾个人资料保护法概述》(《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对如何构建个人信息权保护制度进行研究的文献有韩丽娜的《论个人信息权》《(社会科学论坛》,2007年第10期)、朱昆的《论个人信息权遭受侵害的私法救济》《(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9期)、蒋怡的《论个人信息权在民法中确立的必要性》《(昆明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张振亮的《个人信息权及其民法保护》《(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齐爱民的《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统一立法模式》(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王利明的《人格权法制定中的几个问题》《(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 另外,王利明教授在其《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苏州大学学报》,2012年6期)中,对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都进行了研究。 在国外,德国学者汉斯一彼特.哈佛坎普在其《1918年以来一般人格权在德国的发展》(金可译,《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中,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对《德国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权的规定以及其变迁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为本文研究德国以一般人格权保护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以及自由权以外的人格权的原因提供了重要参考。 总体而言,因个人信息权尚未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加以确认,因此对个人信息权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其独立性探讨以及如何构建个人信息权保护相关制度方面。同时,不少学者认为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进而认为对于个人信息权在隐私权中保护即可,故有关个人信息权民事确权以及相关保护方面的研究上尚处于初始阶段,这与个人信息函需保护的现实存在形成鲜明的对比。 研究生相关成果:(注意,此处是写开题报告作者的相关研究成果) 齐爱民教授的代表著作主要有《个人资料保护法原理及其跨国流通法律问题研究》、《拯救信息社会中的人格——个人信息保护法总论》、《捍卫信息社会中的财产——信息财产法原理》,主要介绍了面对个人信息保护危机的全球性应对策略及境外国家与地区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现状,从法律性质和构成要件方面对个人信息及个人信息权进行了剖析,梳理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并对如何从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上促进个人信息合理自由的流通等进行了系统的论述。